讨论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什么是公益。笔者认为,公益应该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者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如案例1中原告试图代表所有受到歌舞娱乐城不利影响的居民和小学学生的利益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所谓的公益就是某一地区的居民共同享有的不受色情表演影响的利益,换言之,是当地居民尤其是小学学生拥有的享受清洁社会环境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受《
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育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保护的。公益的第二层含义是国家的利益。案例2涉及的国家税务局拒不查处偷漏税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权,也就是国家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受国家税收财政法保护的。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可以区分的,但在有些情况下,这两种利益是交织在一起的。例如,行政机关滥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一方面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则是对其他采矿者公平竞争权和财产权的侵害。当公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如何救济呢?应该说,救济的途径是多重的。既可以由上级行政机关查处纠正,也可以由人大监督纠正,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监督力量纠正。但是,当上述所有的监督机制均不能发挥作用时,必须允许与自己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普通公民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或者允许特定的主体如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诉讼,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由于这种公益诉讼通常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提起的,所以属于行政诉讼的一种。
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行政机关违法减免税、滥发许可证和执照、违法发放抚恤金和其他社会福利、拒不履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法定职责等均可能导致公共利益受损。就像案例1一样,由于被告椒江区文体局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没有责令“娱乐总汇”迁离学校并对提供场地经营色情业者依法做出处理,致使“娱乐总汇”在学校门口长期经营,破坏了学校的周边文化环境,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公共利益。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导致“娱乐总汇”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的主要原因,在这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结果是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