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中国青年报》2001年1月8日报道,2000年12月12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官违法、民要告”案在浙江省台州市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问:“文体局长为什么不到庭?”被告代理律师答:“因开会没法到庭。”审判长又问:“有没有证人要出庭作证?”原告严正学说:“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在上星期已向你庭递交要求法院传唤包括市有关领导在内的14位证人出庭作证的名单,法庭有义务通知他们到庭……在长达几个月的举报中,原告曾向有关领导作过几十次举报,所以我事先要求法庭传唤椒江区分管文化的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宣传部长、区文体局长、区文化馆长出庭质证。他们有义务向法庭证实我不只一次向他们反映过文化馆色情表演问题,他们回避今天的出庭,我表示遗憾!”原告在宣读起诉书时指出:“原告三月初以被告文化馆公开进行色情表演的事实向椒江区文体局举报,要求依法限期搬迁不适合与中山路小学共存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禁绝黄毒,并对色情表演的组织和提供场所的责任人依法作出查处。然被告借故拖延、推诿。由于原告不断举报、催办,被告下属椒江区文化馆于2000年3月底捏造原告欠2 9万元的事实向椒江法院起诉,后因不缴纳诉讼费被裁定撤诉。原告又去区文体局向局长控告,要求对被举报人的报复行为通过行政手段调解。文体局置之不理,至今未作任何处理……被告失察、失职怠于行使文化管理职责,竟对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实名举报不答复,其推诿、敷衍塞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法庭调查开始,审判长让原、被告双方举证。原告严正学向法庭出示了他的两份书面揭发文化馆长达5个月间歇性色情表演的举报信,同时递交了一份他几个月前给文体局的“控告状”,控告文化馆两次诬告他欠2 9万元,要求文体局领导调查此事并依法作出处理和答复。审判长将三份证据交被告质证,被告查验表示无异议。被告举证时展示了一份稽查大队的文件——《关于椒江区文化娱乐总汇演艺厅演出一事的情况报告》,以证明被告没有“不作为”。对于这份《情况报告》,严正学当即指出这是事后炮制的伪证,而且是在法庭无故延期期间制造的。审判长说:“原告,你说文化馆进行了色情表演,请你举证。”原告严正学拿出了数十份证人证词:“这些都是我对目击者调查和访问的书证,证明文化馆的舞台上从1999年国庆前至2000年春节后,长期间歇性地进行色情表演……我这里还有向区长、局长和有关人员反映时的谈话记录。”被告代理律师质证后说:“这些访问笔录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因为原告是公民,他无权侦查,请问原告是否自己亲眼看了脱衣舞表演……”此时,原、被告发生争端。原告还要继续举证,审判长却宣布休庭。15分钟后继续开庭。主审法官问:“原告是否亲自入内观看了色情表演?”原告答复:“原告当然不会入内去观看这种违法的脱衣舞演出。”接着审判长作出判决:“因原告自己没有购票进场观看,该演出内容对原告不存在任何包括精神上的侵害;同时被告对原告的举报已进行核实并作出答复,至于被告进一步的作为或不作为对原告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根据我国《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严正学起诉,诉讼费280元由原告严正学承担。”严正学当庭表示:“我要上诉!”判决的第二天,《浙江工人报》发文《想为大家出头无奈难当原告,椒江‘公益举报人’昨天输了官司》。《钱江晚报》也于这天发表了题为“为公益而诉讼为何输了官司”的评论。2000年12月16日浙江省教育电视台“走进今天”栏目,将镜头对准了义愤填膺的旁听公民、市民以及中山路小学的学生,他们众口一词地对文化馆搞色情表演进行了谴责。2000年12月22日,椒江区决定封闭紧挨中山路小学的文化娱乐总汇,注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