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及提起条件论析——以两起案件为视角
马怀德
【摘要】公益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两层含义。在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并非任何人都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防止滥诉和节约司法成本。从诉讼经济和诉讼秩序的角度看,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相对固定和统一,可以允许国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并考虑让那些代表公共利益的社会团体、协会以及自治组织提起诉讼。
【关键词】公益诉讼;提起条件;原告资格
【全文】
案例1 严正学诉椒江区文体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据《中国青年报》2000年11月22日报道,2000年3月,台州市画家严正学多次向椒江区文体局实名举报椒江区文化馆在中山路小学门口经营“娱乐总汇桑拿中心KTV包厢”,并在国庆节期间举行格调低下的表演,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
26条之规定,要求该文化馆的上级单位椒江区文体局依法行使文化管理职责,责令该营业性歌舞厅限期搬迁,并对提供场地经营色情业者依法做出处理。……得不到答复,严正学又写信向椒江区有关领导投诉。与此同时,椒江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教育界人士也发出了呼吁,要求限期收回本区有限的文化设施。严正学多次举报,各方都没音信。3月底终于有了反应——椒江区文化馆把严正学告上了法庭,但他们告的不是严正学的举报行为,而是说他欠文化馆29000元钱。严正学表示,这完全是无中生有、根本挨不着边的事。接下来整整一个月没有开庭,但在开庭前夕椒江区文化馆突然撤诉,似乎什么事都没发生,严正学也不欠他们钱了。严正学感到受了愚弄,为此他和所在的现代广告公司把椒江区文化馆和椒江区文体局告上法庭。椒江区人民法院以“椒江区文化馆滥用诉权赔偿”和“椒江区文体局履行查处文化违法行为职责行政争议”为案由立案。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椒江区工商局注册登记档案上写着:“椒江文化娱乐总汇”是政府(即椒江区文体局)拨款198万元创办的,法人代表是椒江区文化馆馆长张国胜。而国务院颁发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六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