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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言论自由权

  3.3 公约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如下规定:
  第一部分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
  第二部分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引文中前一部分是指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公约将其置于第一部分开头,足见其重要性;后一部分是指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即使是从维护世界和平和推进公民权利的联合国的角度来讲,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相当重要的权利,而自由选择权则是公民权利中最为基础性的权利之一。
  1998年10月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公约。经历八年的公民权利建设,我国的公民权利得到了比较好的维护,比如在非典事件之时的国家的大力打击权力腐败和保持消息的对外公开;公民的言论自由也可以从我国网络言论如论坛和博客的大发展可以看出国家的大力保护。
  结 论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就显出当时对于言论自由权利的重视程度。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应当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建立尊重公民权利的体系,要充分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并最终通过此途径而更好的保护好公民的其它权利,必须在立法上对权利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且在保证公民意志自由和信息充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比如监护、代理等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得到最大限度的行使。同时对于那些在现实中可以更好的行使个人的言论自由的人物,特别是公众人物,应该促使其尽量发表正确的言论并建立归责体系,以避免个人的言论恶意引导而造成普遍大众的言论自由行使受到干扰,使社会受到巨大损失。
  言论自由从来不可能是绝对的,要受到公共利益及他人权利不受侵犯的制约。在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尊重公共利益而暂时牺牲言论自由,以保护业已形成的社会环境;在与他人权利冲突时,应该采取法益衡量的原则,甚至在某些与公共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也应该采取法益衡量原则,以避免对权利保护的疏漏。在暂时牺牲言论自由权利时,也应该形成一种专项机制,规定在哪些情况发生时才可以采取此措施,以避免对公民权利的恶意破坏和渐进式的侵蚀。
  在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时,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是要保证公民的自由选择权的行使不受到干扰。如果公民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么言论自由及其它方面的基础权利也就是空中楼阁,公民也就无法排脱被其它控制的命运,无法做到自立自主,人类的发展也就会停滞不前了。保护自由选择权既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权利建设,任重而道远,只有保护基础性的言论自由和自由选择权,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良好的行使,我们的社会才会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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