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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言论自由权

  同样的道理对于普通所说的“民主”也是适用的。一般而言的民主是指作出结论时,要遵守多数人的结论,即少数人应该尊重多数人的结论并遵守,而不管此结论是什么,只要是相对的多数人作出的,即应该对全休适用。这种理论明显地侵犯了少数人的自由选择权。
  3.2 自由选择权的基础地位
  一般谈到公民权利时,谈的最多的是民主、公正、正义、自由等。这几种被公认为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并且均是相互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比如正义的缺失就不能带来公正和民主,而自由的丧失也会造成公正和正义的不能。这几种基本权利相互支撑,共同组建公民权利的其它内容。
  自由选择权应该属于自由权利的一种,而且应该是其最为核心的内容。同在言论自由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样,拥有自由选择权必须要在意志上自由并且消息来源充分,此种意义上的自由选择才会有意义。
  自由选择权的哲学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即认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和社会的权力均是来源于公民的授权,要从根本上为公民服务;从授权的角度来讲,由于在授权之前公民拥有一切权利,在授予国家部分权利后,国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事--从经济学上讲,授予的部分总比未授予的部分小很多,包括在内容和效力上。自由、公正、民主即是未授予国家的权利之中的一部分,并且因为未授予国家的原因,其效力应该大于国家的某项授权,即指此几种公民权利在与国家的某项权力发生冲突时,应该采取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
  具体到言论自由上,在现实中与言论自由直接相关的比如听证、征求意见、注重政策行使的普适性,这都是对公民自由选择权的尊重,以方便公民更好的行使其言论自由权和其它权利。2006年6月1日的《南方都市报》报道了两项与银行业务有关的收费政策,一为由交通银行率先宣布,四大银行相继跟进收取的跨行查询费用,一为农行和建行于5月31日闪电宣布的提价信息。后者进行的闪电提价被称为“强夺民利”,这即是对公民自由选择权的侵犯。之前曾经谈到过,国家制定政策限制公民某项权利时,必须得到公民的准许。在这里,银行作为一个公共机构,也应该在进行提价前,征求公民的意见并充分说明提价的原因,以方便公民对政策进行选择。在未选择的情况下,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自由选择权,可能导致公民对言论自由权及其它政治权利行使的淡薄,也会造成银行权力的无忌滥行,另一方面,正如评论说,“长远看来,对于今天忍辱负重的消费者而言,那些本应属于他们的市场权利,那些被垄断企业粗暴拒绝的意愿呼声,甚至在每一轮失利的较量中被压抑的情感,最终都将在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中一一兑现。今天恃强凌弱的垄断企业,面对主权回归后的消费者的货币投票,绝难想象,再凭‘支持国货’与‘关心民族产业’的情感唤起,会让所有饱受垄断之苦之痛之恨的消费者们,忘记曾经遭遇的不公和冷淡。”这显然是不利于国家的长远发展的,不尊重自由选择权的恶果最终还是要由侵犯者来承受。
  对自由选择权的漠视,将带来公民漠视政治权利的后果;如果在非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政治权利的不重视将会滞缓社会的制度建设,最终对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而如果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漠视将最终导致公民的趋利倾向日益加重,使公民投向更有政治环境的地区或者国家,从而对其原有国造成人才和财富的流失。“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正是揭示了这个道理。只有充分尊重公民的自由选择权,才能创造良好的政治气氛,使公民得以完全行使其言论自由权,从而不仅做到“大河流水小河满”,也做到“小河有水大河满”,使社会得以在美好的制度环境下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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