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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言论自由权

  除去历史的原因外,在文化理念上的异同也造成了中美的这种差别。美国是由英、法为主体的欧洲人移民北美所形成的,其制度构建是以英国的政体和普通法系为蓝图,参照当时流行的社会契约、三权分立理论而设计的。波斯纳说,法官如果强烈地触犯了众怒,他们将不得不着急担心,因为政府部门将会剪断司法的翅膀。因此,法官在裁判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判决的系统后果[7]。依据社会契约理论,国家、社会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我将我的审判权利交给国家,不可能是永久的,因为我不得永久让渡自然权利。洛克在法言法,视政府为一种信托:受托人受我托以审判权,在我的其他权利遭到侵犯时行此权利,如果受托人背叛这信托,我可以重新自己行使审判权,甚至自由从头以一份新契约来改革政治社会”[8];又由于美国人对政府行使权力的及不信任感,依据三权分立学说将政府权力分为三种,以使其相互制衡,防止一头独大并共同服务于大众社会。从这两种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十分鲜明的个人权利维护,这正是美国政府建立的根本出发点,因个人权利而共同反对英国,又因巩固个人权利和业已形成的成果而建立联邦,而联邦权力的扩大则饱含着“辛酸”,以华盛顿协调各方意见终于成立“合众国第一银行”到南北战争中对联邦是否有权“防止联邦的分裂”的讨论,再到9•11后美国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联邦权力的每一次扩大都纷争群起,甚至现代美国制度的奠基人杰弗逊在尚未就任美国总统时的那段日子里也极力反对政府权力的扩大。这不正体现了美国对个人权利的重视吗?公权产生于私权,并受到私权制约;公权的扩大来自于私权的普遍授权。公权的行使从下面一句话可以看出(此处的公权是指国家公权而非社会公权):“缔约那一刻,洛克笔下的人以最少的付出换取最大的获利:他们将他们的审判权利信托给国家,条件是,自然权利遭受侵犯时,国家使用这权利,以便使人更充分地享受另外几种自然权利,即生命、自由及财产权。”[9]
  而在中国则向来没有这种重视个人权利的文化传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从来没有考虑过这层关系。曾经有一本名为《大明王朝的七张面孔》的书中曾写道,中国的统治者希望人们能尽心耕田织布,于是文人们发现研究其他文化没有前途并且风险颇多,所以纷纷去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去琢磨人,于是便出现了《三十六计》、《菜根谭》等等。这些书也得到了我们的极力推崇而不是《本草纲目》、《水经注》之类。甚至在现在,市场上种类多而销量也相当不错的也是这种琢磨人的书,类似《办公室36计》、《如何处理好与老总的关系》等等。研究的重点向来是在如何防备人上,以“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指导,虽然从防人的目的来说也是为了利已,从一定角度来讲这种“哲学”也体现了个人权利,但是由于这种“哲学”的立足点在“研究他人”之上而从来不是“研究自己”,因此所谓的“重视个人权利”也必定是狭小而很难突破的。
  此外,文人的政治从属性,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乡土社会的封闭性等也不得中国形成对个人权利的重视。
  1.3 评言论自由的立法
  关于言论自由,一个很实际的问题是有关言论自由的立法。对于某类条文的解释是分好几种的,如限制性解释,扩张性解释。日本对言论自由的规定采取了广泛列举并用抽象的原则把此列举的范围扩大化,即日本宪法21条的规定:“保障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其他一切表现的自由。”有学者指出“在日本虽然文书、图画等不属于言论的范畴,但同样可以作为其他表现自由的形式而受到第21条的保护”[10]。美国的司法解释也对言论自由作宽泛的解释,充分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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