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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言论自由权

论公民言论自由权


邢松


【关键词】公共利益;社会契约;自由选择权;意志自由;言论自由
【全文】
  第1章 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1.1 美国和我国的规定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言论自由是其他权利产生的摇篮,几乎为其他每种权利不可缺少的前提”[1],作为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外在表现形式,言论自由以各种形式被规定在世界各国的宪法之中。例如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将宪法上的言论分为纯粹性言论和象征性言论(有的亦分为三种,即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附加言论)。纯粹言论是指以口头或书面语言表达意见的行为,例如日常言谈,著书立论乃至当今十分红火的博客;而象征性言论则指“对某一问题表达意见或思想的行为”[2],此类情况我们可以从美国形形色色的社会、社团活动看出,例如裸体抗议,甚至游行示威等。此外美国还有一个“表达自由”的上位概念,用来指“受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包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3]。因此,至少从我们所能了解到的表面来说,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障还是十分完善的。
  再来看看我国对言论自由方面的规定,仅有宪法三十五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对于此条所列举的六种权利,出版有《著作权法》,游行、示威有《集会游行示威法》,而言论自由方面,既没有法律法规,实践中也无相关操作。当然此种权利的救济,即侵权方面的可参考规定也有不少,如诽谤、侵犯隐私等。但是这仅仅是侵权方面的规定,作为其基础的实体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侵权救济不过是无根之木而已。目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出台即反映了这个现状。因此,丰富我国关于言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已成当务之急。
  1.2 规定差别的原因
  从美国以自由、民主为旗帜开始独立战争至建立邦联,再到以社会契约和三权分立理论建立起联邦,经历中央权利的扩大和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再到现在,美国的法制社会已经发展了200多年。在这200多年中,美国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法律理念和规则,例如限制公权、法律解释、权利创设和平衡、社会关系的把握等。言论自由经过建国初年的权利法案的规定,在200多年的美国法律发展中也逐渐丰富,如前所述的“表达自由”。如“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条文必须作有利于公民的广义的扩充解释”并且是“最确定不移的解释规则成为联邦法院的标志”[4]。这些规定都经历了长期的时间及实践的洗礼和更新,因此才能如目前的切实、丰富和可操作性。
  而中国虽然从近代到当代也有近两百年的历史,但是由于长期的战乱造成社会环境的极度不稳定,因此上层建筑如文化包括法律的积累和沉淀相当困难。虽然经过近代的努力,民国初期以后中国在政治、文化和法律上也有了相当的发展,甚至国民党时期的法律还形成了《六法全书》,但是由于内战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对中国文化、理念的强烈冲击[5],因此目前中国文化的积累应该说是从改革开放时期才开始的,还不满三十年的时间。作为文化内涵的法律也同样如此[6]。在未经过长期实践淘汰和理论积累基础上形成的现代法律,在言论自由上的规定不详,也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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