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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在这个前提之下,邓文才展开了对中国法学整体及其四种理论模式的“范失”危机的分析,目的是为了说明为什么中国法学三十年来没有能为中国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不是为了提出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也就是说,邓文的真正意图是断言中国法学已经存在总体性危机,而不是为中国法制建设描画一幅明确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邓文在最后给读者的提醒则是在说明:邓文不是要提出一种新的理论模式来代替被其所批判的四种理论模式,“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不是用一个学者的一种理论模式就可以描画出来的,提供“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新一代中国法学知识生产者集体的使命。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这个问题,邓文在最后一个部分给出了明确的答复:“这类有关‘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的问题或者以‘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什么’为前提而提出的问题颇为重要,值得认真对待。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上讲,我必须指出,这类问题在根本上透露出了一种我本人极其反对的“本质主义”倾向,是以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惟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12]
  邓文所说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以为应该首先理解为一种学术问题的反思意识,一种植根于中国问题本身去提出经过反思的理论、一种对西方文化霸权的大规模知识引进运动保持清醒的警惕、一种拒绝用强势文化普适价值观念遮蔽中国问题实质的批判反思意识。“理想图景”不是用一个现成的新理论范式去代替旧有的其他理论模式,而是构建一个对真正意义的中国问题具有反思意识、能批判地思考社会秩序伦理价值、在知识生产上具有自主性和独立品格的新的知识生产共同体。邓文所批判的不仅仅是构成中国法学的理论模式,还有作为知识生产者整体的中国法学知识生产者同现存“知识系统”合谋、拒绝对现存社会秩序的伦理价值作出反思的完全丧失批判能力的学术态度,还有不断被现存社会秩序体制化并且不断对现存社会秩序进行“正当性赋予”的学术机制。[13]在这一点上,邓文的批判意旨同深受葛兰西文化霸权与领导权理论影响的批判法学几乎是不谋而合的。[14]
  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文本的最好理解是将其视作一种知识社会学,更确切地说,是将其视作一种全球化政治背景下解释中国法学作为一个知识系统何以丧失知识自主性和社会批判能力的知识社会学。[15]《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不是在传统意义的“内在观点”法学的视域内对法学理论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而是在一个“外在观点”法学的视域内展开对传统法学理论范式及其同相应知识生产机制之间的互动关系的反思。[16]明确这一点是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文本免于不必要的误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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