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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是一个对三十年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意义的反思和批判的文本,那么,“总体批判”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对中国法学的理论要点进行全面的概览和批判?还是从某一角度将中国法学概括为一个理想型,对这个理想型进行总体意义的批判?要明了《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文本意图何在,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总体批判”的意义。“总体批判”这个概念最初是法兰克福学派在其批判理论中提出来的,也是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的精髓所在,霍克海默指出,“批判理论首先是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其次才是作为一种理论出现的。问题是,批判理论家们意识到,‘对现存秩序的批判’之所以是从‘意识的批评’开始的,是因为单纯的政治经济批判并不能改变现存秩序的根本性质,或者,在一种经济基础的人为改变继续着同样一种意识支配的秩序。于是,批判理论就把矛头指向/整个统治秩序及其意识形态,也就是说,它要成为‘对既存的本身的统括的批判’”[9]。“总体批判”的批判矛头是指向支撑一种制度秩序的意识形态,而不是一种单纯的针对理论模式的批判。在这个意义上讲,“总体批判”不仅是一种全方位的、内容整全式的批判,也是一种从理论到实践、从知识结构本身到知识生产机制的深度批判。
  对于一切形式的批判理论,人们往往首先关注的是其如何从批判诉诸建设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人发出了疑问:什么是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因为很多人都认为,邓文的意图就是要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勾勒出一幅“理想图景”。但是邓文在结尾处却拒绝用一种更为明确的方式来解释“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我想用一句话来回应那些有可能期望我以更明确的方式阐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而非‘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朋友们: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10]
  如果读者仔细寻索《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论证脉络,会发现邓文在批判诠释其他作者的文本、揭示其他文本中的矛盾方面展示了深厚的学术功力(尤其是后两部分对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的批判诠释),如果我尽力要去做一个标准读者,勾勒出一个符合邓文文本意图的标准作者,我无法想象这个善于揭示文本矛盾的标准作者自己就是自相矛盾的。
  邓文是在这样一个前提下提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这个概念的,“众所周知,在西方社会17和18世纪开始进行大规模立法的那些岁月中,当然也包括自此以后所展开的普遍的立法运动中,西方法学——除了其他的知识贡献以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在我看来,就是为人们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律制度提供了作为判准的各种各样的西方自然法观点或图景,并且完成了从立法哲学到法律哲学的转换”。[11]从此处可以看出,邓文在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时是隐含了一个价值判断的:在一个国家开始大规模立法活动时,法学家应该为这个立法活动提供指导,提供经过自己反思的、适合这个国家情况的立法哲学和法律哲学,而不是盲目照搬其他民族的立法哲学和法律哲学,确切地说是法学家应该为评价、批判或捍卫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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