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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存在“总体性危机”吗?——读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对理查德·罗蒂这样的实用主义者来说,诠释不存在误读的问题,“据我们实用主义者看来,任何人对任何物所作的任何事都是一种‘使用’。诠释某个事物、认识某个事物、深入某个事物的本质等,描述的都只不过是使用事物的不同方式”。[5]他对符号学大师艾科试图界定“过度诠释”的努力不以为然,认为“使用本文”与“诠释本文”之间不存在界限。[6]艾科对罗蒂的这种质疑则更不以为然,他毫不客气地反问:“你的文章究竟讲了些什么?”[7]艾科认为,“本文被创造出来的目的是产生其‘标准读者’(the Model Reader)。…这种标准读者并不是那种能够做出‘唯一正确’猜测的读者。隐含在本文中的标准读者能够进行无限的推测。‘经验读者’(the empirical reader)只是一个演员,他对本文所暗示的标准读者的类型进行推测。既然本文的意图主要是产生一个标准读者以对其自身进行推测,那么标准读者的积极作用就在于能够勾勒出一个标准的作者(model author),此标准作者并非经验作者(empirical author),它最终与本文的意图相吻合。因此,本文就不只是一个用以判断诠释合法性的工具,而是诠释在论证自己合法性的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一个客体”。[8]
  在上面所说的三种阅读关系中,只有读者都不是用罗蒂式的实用主义态度来使用作者的本文,追问是否存在误读的问题才是有意义的。按照艾科的观点,当我们作为经验读者去诠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个文本时,我们是在尽力去做这个文本的标准读者,去勾勒出一个最终与这个文本意图相吻合的标准作者,同时也在试图勾勒出被邓文所诠释的其他文本的标准作者。因此,上面那三种看似复杂的阅读关系,其实都应该从这样一个问题开始诠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文本意图何在?
  如果我们阅读一个文本要尽力去做一个标准读者,也尽力去勾勒一个与本文意图相符合的标准作者,这个诠释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建设性的创造过程。做一个标准读者并不是要去发掘隐含在本文中的唯一正确的“作者意图”,也不是要去概括一个唯一正确的、暗含本文客观本质的本文意图,而是一个认真地阅读本文、认真地寻找本文论证脉络、排除自己同本文完全抵触的不真诚的前见、认真地同自己在诠释中不断建构出来的标准作者沟通对话的创造性过程。本文既不是实用主义者理解的可以被随意诠释和使用的工具,也不是意图主义者理解的那样一个高高在上、只能被正确理解而不能被发问的客观实在,而是一个等待不同读者去发掘其中丰富的多向度意蕴但也等待排除偏见的认真解读的具有创造潜力的过程。任何一个本文,无论其被接纳的程度为何,都存在自己的标准读者,只有尊重论证脉络、去深度发掘本文意图的读者才可能成为一个标准读者。同样,任何一个本文,也都等待标准读者去建构一个与本文意图相符的标准作者。换言之,本文意图的建构不是一个客观反映主观的被动的结果,而是一个在诠释过程中通过虚拟交流不断获取自己诠释合法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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