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目前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人格权商品化跟收益剥夺的问题,这部分将来如何规定,也是展现说我们人格权法最大的特色。人格权商品化、商业化,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刚才说人格权是一个财产价值,商品化有两个,自我商品化可以被人使用,这里面牵扯到授权使用让关系还是债权设定,让予是如何性质,牵扯到人格权、财产权的性质和精神的性质是一体的,还是两个分开。在美国认为说这两个是right of privacy 和right of publicity公开的,在我们体系上人格权上面,精神利益跟财产利益应该在同一个利益上。
现在人格权要商品化的时候,他得了很多的钱,赚了很多的广告也好,或者电视访问也好,或者冒名做一些推销也好,这种情形面临着如何剥夺他的利益?我们可以同三种层次来看,第一从损害赔偿,你侵害到我的权利。我最近一直在法学杂志连载一个文章,叫损害赔偿法,希望明年可以完成出版损害赔偿法。损害赔偿的问题包括所受损害和所设利益,或多人格权商品化,能不能认为所设利益,在德国诉讼上提起法院要慎重考虑。
现在有一个发展,昨天张新宝老师说,我们知道侵害人格权的时候是不是说设利益,如果有精神上痛苦,这个问题性质如何,就是如何量定损害?台湾法院一直坚持说量化慰抚金不考虑轻重,他采取纯粹的损害赔偿原则,大部分地方都考虑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原则。在这个期间,在德国,在台湾跟大陆法院都有一个判决,当你侵害人格权获得利益的时候在量定精神上损害的时候应该考虑他的获利。这里面也许是一个方法,但是不能解决,这里面牵扯到你精神考虑里面有一些功能,这个事情就很复杂了。
第二个解决的方式,不当得利,这个在台湾是发展的一个制度,我个人写一个不当得利的书,在大陆不当得利书比较少。我自我推荐一下,我觉得我书写得不错。我主张不当得利,这分两个类型。我想人格权商品化就是属于侵害他人不当得利,这里面牵扯到你主张不当得利的时候都是财产的变动,这时候当你主张不当得利的时候前提理论上就是将人格权认为是财富归给你,肯定不当得利的时候,在相当程度上已经把人格权具有财产的价值。
现在有两个问题,大陆在解释上或者在立法上一个问题是说,主张不当得利是不是需要有商品化的人格利益,比如说肖像等等,可是有一些规定商品化,侵害我的隐私,发行一些东西,你也获利,但是我通常不会商品化,所以不当得利获利剥夺是不是以商品化为要件,在德国很多地方讨论很多的问题就是说是不是请求权人自己有将人格商品化的意愿,以前认为你要自己要有主观的意志。
要不要有一个微观的利益,我们提到微观利益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以前在台湾和德国有一个不法管理,你非为他人的利益而且为自己管理事物的时候要构成不法管理,这民法上有规定,可以为自己的意志管理他人事物的时候,本人就是被管理人可以请求交付法官管理所获得的利益,这是一个制度,这个制度要不要用于人格权商业化的情况,我想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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