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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中的人格权

变动中的人格权


王泽鉴


【全文】
  王泽鉴:大家下午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参加今天的研讨会,我很高兴在这里讲人格权的问题,题目就是“变动中的人格权法”副题是比较法上的观察及中国民法立法的动向和基本问题。我到这边之后才知道我讲这个题目很大胆,中国人民大学在人格权法及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是非常有重大的成就,远超过我个人所理解的程度,所以我今天来是抱着学习的心情。
  民法典的制订现在进行到人格权跟侵权行为,今天我讲的题目从比较法的观点来看侵权的基本问题。我大概讲30-40分钟左右,我有很多问题要跟大家讨论,我讲的时候比较大体的讲。第一个讲的题目是宪法上人格权及民法上司法上人格权,现在整个人格权法上从比较法来看,人格权不仅是民法上、司法上一个民事权利,现在也成为一个宪法上的基本的权利,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在沿着这个方向发展,或已经被肯定,像德国、日本,有私宪制度国家都是这样。
  将人格权作为基本权利的时候,只是表示说他的宪法规定,不是这样的。而是人格权当做基本权利的时候,就赋予他两种功能,就是基本权的双重功能,一个是防御功能,就是抵抗国家公权利侵害,另外是保护的功能。在防御功能方面如果立法有违反人格权的,他就可以宣告无效,不管是法院的判例或者行政命令。
  第一个防范和保护的功能,是国家负有保护基本权利,也就是国家具有保护权定义,无论在立法、司法、行政上都可以。今天要说这种把人格权当做一种宪法权利的时候,对司法上人格权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我想第一个影响是如果把人格权当做基本权利而具有保护功能,国家有立法保护人格权的义务,有继续观察立法和继续修整的义务。
  第二,如果把人格权定位是一种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就会发挥对民法的规范效力,到底是直接效力,还是间接效力有争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人格权在民法上面能够实践。
  第三,创设了一种符合基本权利,也就是符合人格权的解释。解释人格权的时候要符合宪法保障人格权的意志。这里面就是表见自由和人格权,这里面牵扯到一个重要的问题,表见自由和人格权都是尊重人的尊严两个权利。这两个权利到底是什么关系?发现在美国的时候比较偏重于表见自由的优先性。在德国认为说,表现表见和人格权没有哪个优先,应该用利益衡量的有冲突的时候如何解决,最近在台湾也有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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