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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言论自由

  我报告的目的是一个比较法的讨论,规范的模式的探求,我几年来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个比较化的研究,追寻不同的规范的模式,探求一个可接受的合理的规范的架构,比较化不仅是尖锐的,如果只是念台湾的法律,不认识自己也不认识自己,认识到一个国家的法律的时候就会比较、分析,所以说让我们对比,像镜子一看就知道。在台湾或者在大陆每一个人在某种程度都要成为一个比较法的人。
  台湾“最高法院”的两个判决,一个是用过失的个案的衡量,一个是采取美国法上的真实恶意,真实恶意就是要有故意,这是一个抽象的决定,而不是个案决定,因为时间的关系,我现在介绍另外一个思考的模式、解决的方案,德国思考。
  台湾法律一直受到两个地方的影响,以前是德国,现在是美国。是德国化和美国化的调和,这个是很重要的发展。刚才我们谈到司法法院的机构,一个案子发生我们第一件事情就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也没有判决,第二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有没有判决,先看看人家,尤其跟德国保持很密切的关系的时候,经常有留德的人跟德国宪法法院的法官关系很密切,碰到一个棘手的案子,因为这个解释具有宪法的效力,有问题的时候就会跟德国宪法联系,现在已经发展到什么阶段呢?可以用传真,我们也一个问题,案子发生,因为建立了通常的管道,这个案子牵扯的问题,我们可能写封信传真给德国宪法法院,请你提供因为我们资料有限,过一段时间就会把判决传真给你,一直保持这样的联系的状态,对我们品质的提高帮助很大,台湾宪法法院判决的水准已经相当的提高了,无论推理、论证或者是梳理,达到的一定的水准。
  德国是什么样的原则呢?刚才我们说到美国,美国是强调言论自由,将诽谤罪宪法化,用actual malice解释它。另外,欧洲是以德国为主,德国因为我今天跟杨老师有请教,人格权发展的国家都经历了发展的经验,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格的尊严和基本的价值,但是没有规定人格权,人格权的概念是德国联邦法院判决采用,过了不久宪法法院才采用人格权,有一个宪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思考模式跟在提出的情形一样。
  在德国有一个言论自由,就是他们的表见自由,也承认了一般人格权,这两个冲突的时候,怎么办呢?
  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有一个结构,这个结构几十年来都这样操作,有一个思考模式,首先有一个构成要件,这里包括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然后有因果关系;第二看这侵害行为有没有具有违法行,如果具有违法性的时候看看它有没有故意过失,通常依照这个次序在思考。在人格权跟表见自由的冲突上,是在违法行层次上思考的。我有两个案例。
  在德国联邦35卷302号的规定,有一次我到德国海德堡住了一个月,我以前在海德堡念书,我很喜欢它那个桥,到那边图书馆去,看到它有100多卷,每一卷都拿过来读,我看哪一个判决有意思,每一卷都拿出来,我有一个习惯台大法律系的图书馆有一两百种的杂志,每个月我会去全部看一遍,日文的、德文的、英文的都会看一遍,看标题,然后我就有了印象,标题很有用个可以介绍新的问题,我整天去,每本杂志都看,这个东西经常看的时候,不是看一次就完了,看的时候只是写题目的感觉,过一段时间再去看的时候感觉就不一样了,当中有一个判决一直被引用,这就表示它的基本乐观态度和方法,不同于美国的方法。
  这个案子说的是德国的一个小镇,有几个年轻的人抢国药库,过了不久,当时有很深刻的报道,过了几年这些人要假释,德国的电台就要报道这件事情,说一些人假释,甚至把他的照片都登出来了,这些人就提起诉讼禁止播出,德国普通法院都禁止它播出,因为牵扯到姓名权或者人家的私生活的权利,有一句话,像权利、隐私,当事人有被忘记的权利,到底怎么说我不知道,有被忘记的权利,时间可以让一个人某种事情有被忘记的权利。时间经过了那么久,没有必要再报道了,所以禁止新闻播出。可是过了若干年,另外一个电台制作了一个纪录,这个纪录就是隐去姓名,只是抽象的报道,有一些人提起诉讼,说不能报道,德国的法院说这次可以报道,因为隐去了他的姓名,这个判决我这边有一个小册子,时间的关系我就不讲它了。
  联邦法院提出最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不是我们将来立法草案要采用这个原则,欧洲的法院大都采用这个原则,就是不明确规定哪一个人应该受优先保护,哪一个人不说优先保护,它的出发点如何呢?我归纳为几点:第一,表见自由跟人格权同属宪法保障的权利,没有哪一个优先,不像美国它是言论自由优先,这里的原因之一,在美国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是名誉在美国不是宪法上的权利。德国、日本一直肯定一件事,人格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跟表见自由同等保护;第二,到底哪一个应该保护,应该就个案认定,不是哪些人应该优先,哪些人绝对受保护。如果判定它的违法性,用法益衡量,这里有一个论证的方法,这个论证的方法,在台湾地区我们一直接受德国的法律,一直没有学的很好,论证一直是我们很弱的部分,结论很满意,论证总是不够好。
  表见自由跟人格权是同等的权利,在一般的情形,言论自由和表见自由受严重的保护,比如凶杀案有及时报道的利益,这个时候报答的新闻自由应该优先人格权,过了一段期间,事情再重新报道,而且又暴露他的姓名,妨碍到他的社会化,这个时候应该认为人格权的保护应该优先新闻报道的自由,每一个判决都会这样仔细的论证它、证明它,这个一直是我们需要学习、强化的地方。
  时间的关系我做几个结论,我报告的目的就是强调司法上的人格权以外,还有一个宪法上的人格权。宪法的人格权即使规定,每一个宪法上都有,但是我们如何对基本理论发展出来的时候给它一个基本权利、给它一个防御的功能,双重性质,会使得基本权的保障更为踏实,保护人格权是司法跟宪法共同的任务,以不不同规范方式保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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