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这个解释做成之后,台湾地区的法院有三个判决,这三个判决都很重要。第一个大家知道吕秀莲也是念法律的,现在正陷于困境,她跟阿扁先生正陷于困境,
宪法的政治人都是台大法律系毕业的。吕秀莲说到一些事情涉及到政府的一些事情,吕秀莲就被提起诉讼,这个很重要,现在很高的政治人物,台湾地区亚现在最大的案子就是政治人物诽谤名誉的诉讼。为了处理这个案件,最高法院提了一个辩论厅做这个案子,我把它简单的说一下。
我先念一段的话,如果这个案子侵权行为,应该看它有没有过失,所谓过失因注意而没注意,危害的严重性危害之代价有所不同,虽然没有说但确实引用
宪法的意志,新闻自由有关公共利益,应给予最大的保障,使社会工作者的功能得以发挥,严格要求报道内容必须绝对正确,限制其报道空间,造成限制新闻自由的效果,影响社会的正常发展,报道前要合理查证,查证为真实应无过失,事后证明报道与事实不符,为加合理查证或有明显理由怀疑消失的真实性和报告的正确性,报道与事实不符,因而不法侵害他人名誉。
这个是非常的重要,我下面讲一个问题,新闻媒体报道有没有过失,像50号的解释,要看他是否进查证的义务。重要人物的报道也要尽查证的义务,但是当你没有尽查证的义务而有过失的时候也应该负侵权责任,故意过失的程度要加以斟酌而已,就这样的判决。有一个判决,台湾地区有一个很有名的人李敖,李敖到处被人家诉讼,因为他最喜欢骂人,这次他骂到张俊红,他也是一个台湾地区的政治运动者,他说他跟谁勾结,在电视上泄露他家里的电话,让大家打电话骂他,这样张俊红就提起诉讼,法院就做的一个判决,这个判决也很重要。
接着我们要谈到美国法上的言论自由,也是一个法学方法上很重要的问题。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有实现个人自由促进民主、政府实现多原意见等多重功能,言论自由促进民主多元社会的正常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损失两项权衡有较高的价值。这段话说言论自由有家高的价值,应给予最大的保护,做这样的解释,就是说它要有故意或者轻率这个时候才符合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以贵校在侵权行为法研究上的重大的成就,很多同学都会了解真实恶意(actual malice)。
最近有一个案子关于肖像权的,这是2004年刚做的判决,第一次提到(actual malice),表示台湾地区的法院开始要美国法上的真实恶意原则,这样做对不对,大家有没有疑问,在法律解释上可以这样做吗?这个变成了一个很重大的问题,这个采此原则很重要。对言论自由跟人格权的保障为什么那么重要?现在回到美国法上诽谤罪侵权行为
宪法化(constitutionalizing of defamation),刚才我提到人格权的
宪法化就是要保障人格权,使它提高到
宪法的层次,让它具有防御、保护的功能,让它能够发挥第三人的规范效应,让法院能够做符合保护人格权的基本权利,符合基本权利之解释。
各位将来当法官、当律师或者教书的时候这一个很重要案子,我们现在说一下。由于时间挂你西,我没有仔细看杨老师和王老师立法的草案,我相信他们一定会涉及这一点,对公众人物受表见自由跟保障做到平衡,这些平衡都来自1964年美国最重要的案子。刚才我说了一句话,让言论自由或者表见自由有呼吸的空间。
我们知道英国法律有一个特色,英国进侵权的行为书有两种,Law of Torts,表示英国侵权行为是有很多的个别侵权行为所构成torts,但是有很多侵权行为的书Tort Law,什么意思呢?侵权行为已经由个别侵权行为发展到一般的原则,所以这两个书用Law of Torts表示作者对侵权行为发展到底是维持一种个别的侵权行为的类型的发展,还是有一般的发展倾向。我们知道侵权行为有一个诽谤,诽谤包括口头的跟书面的,我们不区别它,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这种libel 和slander的区分。
现在只是说美国法上怎么
宪法化的问题?美国的普通法是各州的法律,它有一个原则比较偏重保护原告被害人,它说原告不需证明不真实,只要说侵害我了,不要证实不真实,真实是一种抗辩等诽谤罪的三个原则,第一个事实由原告证明,被告符合事实抗辩,赢得责任,推翻损害。1964年黑白纷争很厉害,在马丁·路德·金举行游行,警察过来取缔等等,有一些人在纽约时报登的一个广告说他对警察一些不当的行为,纽约时报就刊登了,这种报道不一定每件事都符合,结果有一个警官成为不朽的名字,像摩洛哥的公主,这个变成侵权行为法上不朽的名字,这个摩洛哥的公主变成侵权行为法上最有贡献,她到处提起诉讼,很多隐私罪的发展跟她有密切的关系。
亚拉巴马是一个黑白很分明的地方,要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金,当时这是不得了的钱,连续几个案子,可能纽约时报就要关门,结果这个案子就到联邦最高法院结果布伦南法官写一个判决,提出了有名的案子,美国的信念就是要维护一个对公共利益不说强烈开放的言论,对政府及它的公务员的批评,有一些滥用,有时候跟适当的使用一件事情不应分离,言论自由很重要的事情,但是在所难免,就是说要容忍错误。判决在美国法上,修正普通法上的几个原则,它最主要的修正就是本来是应该无过失人,现在是要原告,刚才说要被告证明他是真实的,就是这个意思;第二,他是无过失人,这个判决的案子要让公务员证明并提出四个要件,公务员证明不真实,要证明行为人有真实恶意,就是他知道,或者轻率的不于斟酌了,证明要有说服力的明确性,美国就一直扩充到公众人员,私人。美国从1964年一直到今天累计的几十个案例确定被害人是公务员还是私人。美国偏重保护言论自由,伟大的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说这是一个市场解决;第二它要给言论自由一个呼吸的空间;第三,它1954年黑白判决以来政治性的判决的延续。这个制度在美国运作发生很多问题。
这个制度是它校正、修正普通法上不利于被告的问题,它在美国黑白分离制度的继续的产物,另外,牵扯到惩罚性赔偿,高额的赔偿足以使一个媒体关门。另外,这里很多问题产生,美国的陪审制度,惩罚性的赔偿等等,所以美国真实恶意原则是美国的创设,但是也造成了很多问题,也造成美国名誉罪混乱的状况,我们在接受它的时候,刚才我说大台湾接受是轻率的,引起了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