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样的话,人格权当作
宪法的基本权利,将有助于更进一步的保障人格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这个方面我想进一步讨论一个问题,就是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问题,这个是比较有建设性的问题。人格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是
宪法上最重要的问题,一些老师的书一直在提到人格权跟言论自由的问题,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也许是整个人格权在立法原则上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的问题。
我看王老师人格权的草案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在人格权立法里谈到跟
宪法或者一些关系的话有助于人格权
宪法化。人格权
宪法化当然也许是一个比较夸张的说法,但是如何使人格权作为一种受
宪法保障而需要实现基本价值,这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这是
宪法上的人格权,这是表见自由,这两个会发生冲突,冲突当然要调和,另外,这边影响到表见自由的有
刑法诽谤罪,这边有个侵权行为,这个时候我们慢慢发展一个思考的理论结构,就是说,当人格权跟表现自由冲突的时候变成一个
宪法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一般法侵权行为的惩治上或者
刑法的惩治上怎么处理,这个在台湾法律上或者其他地方法律上有很多重大的发展,我跟各位报告一下。
台湾的
刑法有一个规定,很多地方的
刑法应该类似,也许大陆也是一样。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对于诽谤之事证明其真实,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不在此限,这是诽谤罪。这些法律在1930年代台湾大陆制订的
刑法,台湾的
刑法也在大陆制订,台湾的法律是大陆的延伸和补充发展。一直都相安无事,最近时间大家比较重视表见自由,因此说
刑法的规定对于诽谤名誉要处以
刑法的话会发生侵害表见自由,而表见自由是受
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普遍在很多国家、很多地方就有一个诽谤罪去罪化的运动。
五年前台湾有一个案子发生了,有一个部长被报纸说他有一些不当的行为,这个报纸叙述不符合事实,被判诽谤部长的名誉罪。台湾一有种特殊的制度,司法团体法官明鉴,就是当地的律师会对当地的法官进行明鉴,有一次一个法官被明鉴为不及格,他对明鉴的人提出诽谤罪的诉讼,这是一个案子。有一个案子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那个法官在大学写的硕士论文《表现自由与
刑法诽谤罪》,这个案子到他手上他觉得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对这个制度加以探讨,他就提起“司法院”的解释,台湾的解释权利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解释
宪法,有一个制度,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它适用的法院违宪的时候,可以停止诉讼,直接申请解释,在解释之前案件就暂时放在那边,这个法官就申请解释。解释之后引起很多的讨论,因此造成了509号解释。这个解释非常的重要,对人格权保护非常的重要。
我们知道在
宪法解释的方法上来讲,第一宣告它违宪;第二做符合
宪法的解释,说当法律有没有违宪有多种可能的时候,我为了顾虑法律秩序的安定,我就将条文做一个法律的诠释,让它符合
宪法,这个用的非常之多。我提到有几个名称,当你叙述名称的时候对法的解释适用就有帮助,有一个指导。法院在做判决的时候应该符合
宪法的解释,法律有没有违宪的时候也应该做
宪法的解释。
为了保护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不得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台湾地区
刑法304条诽谤罪保护个人法律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利所必要,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的保障并限定
刑法权的范围,对传播诽谤事项的人必须考察言论自由确为真实。民法举证责任在谁?这个等一下我会谈到。为了使得意见的表达有一个空间,所以做这样的解释,行为人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以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相当理由,
宪法310条跟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志并不违背。本来应该证明不实,现在说不必证明,只要有相当理由确信你报道有依据的时候就不必负
宪法的诽谤罪。
我今天参观了图书馆,我对杨老师的一些资料叹为观止,重要的都有,什么时候我也应该请假来这边进修,跟他请教请教。美国纽约有一个案子,这个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案子,但是后来也应用到
刑法诽谤罪上去,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在台湾地区这个案子就是发动
刑法的案子,影响到侵权行为,现在我要跟各位报告一下,这也是张老师研究的重点,侵权行为法跟如何保障表见自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