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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言论自由

  如果这样的话,人格权当作宪法的基本权利,将有助于更进一步的保障人格和人格的自由发展。这个方面我想进一步讨论一个问题,就是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问题,这个是比较有建设性的问题。人格权的保护和言论自由是宪法上最重要的问题,一些老师的书一直在提到人格权跟言论自由的问题,这是一个核心的问题,也许是整个人格权在立法原则上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的问题。
  我看王老师人格权的草案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在人格权立法里谈到跟宪法或者一些关系的话有助于人格权宪法化。人格权宪法化当然也许是一个比较夸张的说法,但是如何使人格权作为一种受宪法保障而需要实现基本价值,这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重大的作用。这是宪法上的人格权,这是表见自由,这两个会发生冲突,冲突当然要调和,另外,这边影响到表见自由的有刑法诽谤罪,这边有个侵权行为,这个时候我们慢慢发展一个思考的理论结构,就是说,当人格权跟表现自由冲突的时候变成一个宪法的问题,我们今天讨论的就是一般法侵权行为的惩治上或者刑法的惩治上怎么处理,这个在台湾法律上或者其他地方法律上有很多重大的发展,我跟各位报告一下。
  台湾的刑法有一个规定,很多地方的刑法应该类似,也许大陆也是一样。传播有损他人名誉的,对于诽谤之事证明其真实,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不在此限,这是诽谤罪。这些法律在1930年代台湾大陆制订的刑法,台湾的刑法也在大陆制订,台湾的法律是大陆的延伸和补充发展。一直都相安无事,最近时间大家比较重视表见自由,因此说刑法的规定对于诽谤名誉要处以刑法的话会发生侵害表见自由,而表见自由是受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所以普遍在很多国家、很多地方就有一个诽谤罪去罪化的运动。
  五年前台湾有一个案子发生了,有一个部长被报纸说他有一些不当的行为,这个报纸叙述不符合事实,被判诽谤部长的名誉罪。台湾一有种特殊的制度,司法团体法官明鉴,就是当地的律师会对当地的法官进行明鉴,有一次一个法官被明鉴为不及格,他对明鉴的人提出诽谤罪的诉讼,这是一个案子。有一个案子的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那个法官在大学写的硕士论文《表现自由与刑法诽谤罪》,这个案子到他手上他觉得应该利用这个机会对这个制度加以探讨,他就提起“司法院”的解释,台湾的解释权利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才能解释宪法,有一个制度,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发现它适用的法院违宪的时候,可以停止诉讼,直接申请解释,在解释之前案件就暂时放在那边,这个法官就申请解释。解释之后引起很多的讨论,因此造成了509号解释。这个解释非常的重要,对人格权保护非常的重要。
  我们知道在宪法解释的方法上来讲,第一宣告它违宪;第二做符合宪法的解释,说当法律有没有违宪有多种可能的时候,我为了顾虑法律秩序的安定,我就将条文做一个法律的诠释,让它符合宪法,这个用的非常之多。我提到有几个名称,当你叙述名称的时候对法的解释适用就有帮助,有一个指导。法院在做判决的时候应该符合宪法的解释,法律有没有违宪的时候也应该做宪法的解释。
  为了保护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的保护,法律不得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台湾地区刑法304条诽谤罪保护个人法律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权利所必要,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的保障并限定刑法权的范围,对传播诽谤事项的人必须考察言论自由确为真实。民法举证责任在谁?这个等一下我会谈到。为了使得意见的表达有一个空间,所以做这样的解释,行为人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以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相当理由,宪法310条跟宪法保障言论自由的意志并不违背。本来应该证明不实,现在说不必证明,只要有相当理由确信你报道有依据的时候就不必负宪法的诽谤罪。
  我今天参观了图书馆,我对杨老师的一些资料叹为观止,重要的都有,什么时候我也应该请假来这边进修,跟他请教请教。美国纽约有一个案子,这个是一个侵权行为的案子,但是后来也应用到刑法诽谤罪上去,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在台湾地区这个案子就是发动刑法的案子,影响到侵权行为,现在我要跟各位报告一下,这也是张老师研究的重点,侵权行为法跟如何保障表见自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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