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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基本权利与言论自由

  台湾地区法律的发展可能就是“大法官会议”的释宪问题。“大法官会议”设立了15名法官。为了保证和社会发展的同步,它四要换一半,是一共有8个人,15个人,四年要换一半的人。这里有一个重要的现象,影响到机构的发展,15个人里面有一半是实务的人,比如法院出身的,有一半是学者出身的。任命学校的人的时候,他会考虑到他是留德的还是留美的,要保持法系的平衡。保持法系的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台湾法律系聘老师的时候,整个教员的结构也是保持法系的平衡,这个制度很重要。
  在释宪制度上对法律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对人格权发展的影响,创设了所谓的宪法上的人格权。说到宪法是民敏感的问题,这只是一个学术上的介绍,没有其他的意义。因为它是在中国大陆制订的,它对于人格理念、对人格并没有规定,但规定很多言论自由等等,没有一个条文规定人格权。人格自由发展是无中生有,是机构创设出来的,这里表示说法律常常规定的时候虽然不是很周全,但是创造方面更为重要。
  我们知道有物权,但是物权也是把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它说财产权利于保障,确保个人因财产状态行使自由使用的权能,避免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维护尊严,因公用的必要国家机关引发征收人民的财产,并给予相当得不偿,保障财产。也就是说它将整个财产权、物权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价值之上。
  契约也是一个一样,个人的自由决定生活资源使用说明,这个时候牵扯到人与财产权的保障,跟人民契约自由。又有一个判决提到婚姻制度,婚姻是社会形成的制度的基础,婚姻是在人格自由基础上。这里将整个司法制度,不管所有权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制度都建立在人的尊严跟人的自由和发展之上。因为它是经过宪法解释的,所以这个具有宪法的效力,这个在形成司法的内容,或者对司法很多法律规定的解释作用会发生一定的规范的效应。
  据我们主体来讲,最为重要的就是说它基于人之尊严、人之自由跟人的发展,创设了人格权,人格权不是指民法上的人格权,而是宪法上的人格权。这个是台湾地区人格权发展上最重要的贡献,或者说最重要的制度,就是说将人格权作为宪法的基本的权利,将人格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它的基础,就是说创设出来的法律没有规定的,人的尊严,人之人格发展及人之人格的自由。几十年来承认宪法上的人格权,包括生命、姓名,包括自己的血统等等,一直在具体化的过程中,这个等一下我会报告。
  人格权的主体一直在扩大中,包括人、包括法人,也包括无权利能力社团。今天我特别强调当我们把人格当作宪法上的一种权利,尤其把它当作基本权利的时候,到底有什么规范的作用呢?这个就牵扯到我们对基本权利的了解。基本权利在台湾、日本、德国具有两种性质,基本权利作为一种防御的权利,基本权利具有一种保护的功能,所谓基本权利的防御功能就是可以对抗国家公权利对人格权的侵害,而让人民保有一种自由的空间,这是基本权利的防御的内容。
  基本权利还有第二个特色,它的保护功能,包括国家的义务使得基本权利能够实现,也就是说人格权能够实现,包括透过立法、行政司法方面。今天我就这两个基本的权利,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它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跟各位报告一下。
  基本权利作为一种防御功能可以抵抗国家公权利的侵害,因此在大法官会议也好,或很多国家释宪的机构里面,它可以对立法甚至行政命令以及判例、判决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国家权利侵害到人格权如何加以控制,这个问题在台湾很早提出来,在很多国家也一样,死刑是不是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人格权,这个在台湾1990年提出一个解释案,勒索人的时候是不是侵害到人格权,那个时候整个气氛还是维护社会资讯,说这个还没有构成。第二个牵扯到台湾地区跟大陆不太一样的地方,性自由跟社会安全方面不太一样。
  另外一个跟婚姻有关系。台湾跟大陆有这样的规定,妻子受胎婚姻关系存续中被认为是婚姻子女,父发现不是他的子女提出否定,台湾开始的时候父可以提起,然后修改法律让妻也可以提起否,说这个孩子不是我跟我先生生的,现在有一个案子发生了,孩子本身能不能提起,这个时候牵扯到子女的人格权的问题,这个解释是我在任期的时候写的解释。意思是这样的,如果人家申请民法1063条规定,只有父亲可以提起婚生否定之术是不是违反宪法规定,这样的规定提起否认之术只限父母一方,在此范围内民法1063条只有父母能够提起否认之诉是违宪的,应该无效,从子女尊重自己血缘人格权的观点宣告民法的规定,只限于父母能够提起否认之诉是违宪的。
  引起最大争议,对各位来讲,更有趣的一个问题,去年一个讨论很多的案子,台湾的规定人民领国民身份证的时候要摁指纹,要建立全国指纹制度,台湾已经公告了什么时候执行了,有个机关说这个是侵害人民的人格权,这个规定是无效的,这个引起了很大的争论。这个时候台湾说当人民或者政府机关申请解释说,哪一个法律无效的时候,还没有做解释之前,它可以暂停处分,说这个法律不能执行,接受这个申请之后,马上说这个法律在我解释之前不能执行,也就是说,不能要求人民领身份证盖指纹。过了不久的时间,做的一个解释,这个解释对人格权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我把它念一下。维护人格自由发展,乃民主自由之核心价值,隐私权虽未权利,基于人性尊严和人格的完整,并为保障个人生活秘密生活免于他人的侵扰,隐私权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承认它是宪法的基本权利,基础就在于人的尊严跟自由价值。当把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时候,任何国家机关的法律如果侵害隐私权的时候这个法律被宣告无效。国民身份证发给与否直接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应该从本解释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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