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友提问:您说法国学者都在等着法院的判决,的确如此,我提供一个具体的佐证:法国在进入新千年后侵权法领域最有有名的判例,就是关于wrongful birth问题的Perruche案件。这个案子再审判上旷日持久,案子一波三折;而且判决出来后,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学界的主流杂志刊载了几十篇评论,还出版了几本书专门论述这个判决。这个案子大致情况跟您讲的情况差不多,一个母亲怀孕了,医生和诊所在产前诊断中没有检查出这个孩子很可能罹患先天性风疹,后来孩子出生后证实是残疾,母亲就以婴儿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犹豫很久之后,最后判决是要给母亲和孩子赔偿。有学也者认为这是一种颠覆性判决,:第一个是问题是因果关系,因为诊断上的过错与孩子罹患先天性疾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个就是损害赔偿的确定。根据法国侵权法的赔偿规则,确定赔偿必须要假定这个孩子没有出生,也就是说,假定诊断正确,孩子被流产了,这个假设显然是荒谬的。第三个问题就是人格尊严问题。因为某一个人如果可以以其出生即为残疾来作为一种损害状态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先天性残疾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损害状态,那就是等于说残疾人不如正常人,不配存在。痛苦的存在还不如没有被出生,这显然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法国国会立即在2002年通过了一部法律,纠正了从这个判例所可能推导出的这些结论,这部法律又被称为“反Perruche法”。这里就牵扯到一个问题:判例和立法之间的关系。通常二者是合作关系,但是二者也会出现冲突甚至对抗。台湾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有没有这样的问题?
王泽鉴教授:这个案子非常之重要,我稍微讲一下。比如母亲避孕的时候要开避孕药,结果药剂师把药开错生了小孩,这个时候请求损害赔偿,医生说你不会怀孕,但是她怀孕了,母亲怀孕怕有唐氏症去检验,医生说没有问题,她就生下来,生下来之后孩子有很严重的唐氏症,母亲能不能就抚养的费用请求损害赔偿,孩子能不能生出来残废后请求损害赔偿。先说孩子能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大部分国家认为不可以,第一点没有损害,第二这个不是医生造成的,但是刚才他提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把这个问题提到人的价值上说他,生命是一个价值,不是因为你有残障能够请求损害赔偿,这个在德国法上的判决会引到
宪法,
宪法的人的价值就是说符合
宪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解释,这个牵扯到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概念;第二人的价值引用
宪法,引用
宪法不一定需要,但至少提到这个价值。法国的法院判决说可以的时候,刚才提到群体意见不同,法国历史上第一次20几个教授联名在登报对最高法院表示抗议、示威,全法国重要民法的学者联合起来写一篇文章,登在报纸上面,对它表示抗议,说这个是颠覆了破坏了法国民法侵权行为法基本的原则,这个是立法来解决的,由立法解决这个牵扯到立法跟司法的关系。
母亲能不能请求,美国有的可以有的不可以,牵扯到要不要堕胎的问题,这个孩子本身有没有损害等等的问题就出来了,在德国一直说可以请求抚养费,但有不同的意见,甚至德国宪法法院两厅意见不一样,如果生了出来可以说他请求抚养费是不是把孩子当作一种损害,减损孩子的价值,在台湾最高法院认为不可能请求,不可能请求的理由,这个变成一个损害的概念,本来这种情形可以损害,在很多国家都有这样的判决,强奸一个妇女,台湾说强制性交,生下一个小孩要不要给抚养费,通常认为应该给她,但有的国家认为没有抚养费,损害的概念的规范化,这个时候有损害,但是从
宪法的家庭、子女利益的观点来讲,就把它认为不能认为有损害,第一点本来你有养子女的义务,第二自己所喜欢,第三,这样会破坏亲子关系,这样会把子女当作一种损害,生出子女不管如何,他总是一个价值的实现,而不是一个损害,如果各位同学写个博士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就写wrongful birth就可以写一个非常好的博士论文,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价值、
宪法等方面就可以写一个。所以选一个题目也要配合判例,知道国际的案子动向,把各国的法律判决收集起来,法国的讨论太多,几十个教授联合起来第一次写信向法国最高法院表示抗议,这个案件争议性太大,牵扯到侵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价值理念,这个写一个论文非常有价值,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比较法的重要,判例的重要,解释方法的重要,我们学习法律有更多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