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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我刚才提到法学的方法的重要,我写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直写到第八册,第八册之后就没有再写的原因就是我到司法院工作,它是一个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属于司法院的一部分,不好老是批评人家,就没有再写。我写《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我跟各位同学老师报告,并不是我懂才去写它,因为我发现我不懂但是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我就开始找资料,由不懂慢慢变成懂,懂之后就把它大胆的登出来,有了习惯之后就慢慢好起来了。我回台湾教书的时候写的第一篇文章,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上的《第三人与有过失》,写这篇文章非常之难,而且也没有把握,在台湾写文章是一个冒险的行为,什么原因呢?没有讨论,这么多好的老师经常说为什么德国、美国的学者为什么文章写得好,第一因为他有基础,第二经常有人评论,在德国每一个教授都有一个助教,这个助教要发表意见,就相当于秘书,经过这样几次文章才很周全。台湾写的时候有没有跟人讨论,明天拿去登的话,今天抄稿,完全是冒着很大危险在登的,所以很多错误也是在所难免。
  《第三人与有过失》有两个问题,写文章的时候尤其民法的文章,要写基本性的文章,我有曾经在“财政部”工作,我当财政部长的秘书,也有很多机会出席国际货币基金的年会,那时候研究税管,那税法修改的话书没有用了,民法至少基本原则还存在,第三人与有过失,这里有两个问题,在台湾发现在大陆也发现,爸爸带孩子过马路,爸爸没有小心孩子被人家撞到,孩子要承担父母照顾不周的过失,这是与有过失,或者你做人家的机车,机车驾驶人发生车祸,你在车上摔倒,你向家人说司机有过失,承担他的过失,子女要不要承担父母的与有过失,一个就是利用他人某种行为要不要承担与有过失,这个类型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刚才驾车的时候发生了车祸,车祸的时候旁边有一个人看到了,他的太太或者母亲看到,结果他的心脏病发或者流产,以至于自己精神受伤能不能向他请求赔偿,这个问题就是说如果他可以请求的时候,要不要承担他的与有过失,就是说车祸的与有过失,这个就变成第三人过失,后来在台湾法院的判决都涉及到这个问题,意见也不一样。我一直说写一篇文章很难,但是我觉得跨进第一步很要紧,跨出去尽量找问题,比如我写刚才那个问题,要不要承担与有过失,这是一个问题,说有一个人看见车祸结果他精神崩溃,我说这个案子本身也可以写一个文章,就是说看见,mental shock cases,这个也可以写一篇文章,写的时候就看书,看书的时候就想,不懂的变懂,写一篇自己的程度就慢慢提升,每写一篇进步一点,刚开始什么都不懂,了解太少,但是靠着写一篇文章自己增进一点,写一篇文章增进一点,日积月累稍微有一点增加,完全是从不懂到慢慢有所了解,借着每篇文章的探索,使自己在问题的认识上有所增进,我讲这个的意思就是希望各位同学或者说年轻的老师,在研究的时候也能够这样写作。
  刚才我讲到案例的研究,在这个以前的书案子统统没有,这个比较能够去分析案例的大概从我开始,我自己也在学习,这个学习让我学习到了很多。一个人要写判例的时候,有几个重要的意义:第一,学习,透过写判例学习,如果你写一篇法律的文章,只是理论的话,这个比较容易,周全不周全,当你分析很具体的案子的时候,晚上不能睡觉,为什么呢?你说人家能不能成立,说的对不对,这个案子是这样解答吗?这个是很具体的,不是说个很抽象的理论,到底你的见解可采不可采,台湾在民法上有一点的基础,写的时候都战战兢兢,前半夜说这个可以成立,后半夜说这个不能成立,没有把握,一篇一篇的文章在累计起来,我觉得判例是一个让我们学习念法律、读法律。
  日本以前学习德国法,比如因果关系德国法讲的很多,相当因果关系搞了半天,比如我开车发生车祸,车子堵塞了,车子后面的人就从人家的花园里面跑过去,把人家的花草树木弄坏了,人家就向他请求赔偿,这个可不可以成立。日本的学者到美国留学,他把美国案例法研究带回日本去,日本东京大学每个学生都要有判例研究,判例研究是学习法律。判例研究是参与法律,你表示一个意见让法院能够参加,我自己在这方面也希望尽一点力量,台湾最高法院的判决跟我写的文章都有关系,很多重要的判决因为这个文章改变的也有,我举一个例子。出卖他人之物是不是无权处分,台湾的民法118条说处分是包括买卖,所以出卖他人之物得到所有人的承认才能够有效,我一直说买卖契约还是有效,我写了一篇文章很短,结果台湾最高法院的院长看到,他甚至把这个文章印给最高法院的每个法官,说看看我们怎么办?因为写的稍微多一点,很多法官就不满意了,说王某人总是在批评我们,但是也发生了一定的效用。台湾有一个很有名的学者孙先生,他说王某某跟我很熟,他说你不知道你的影响力有多大,我说有什么影响力,他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在评议的时候常常要出去之后,有的法官说这样的理由王某某会不会写一篇文章会不会批评我们,在这种情形下就是一个互相学习的机会,我们也尽到一份责任,也在努力,法院也尊重别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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