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研习方法与大型论文写作方法
王泽鉴
【全文】
时间:2006年9月14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徐建国际报告厅
演讲人:王泽鉴教授
嘉宾:王利明教授
主持人:张新宝教授
主持人张新宝教授: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法学院安排我主持今天的学术活动,坐在王老师的身边聆听他的教诲,作为学者没有比这更幸福的事情。任何对于王泽鉴教授的介绍和赞誉都是多余的,我不忍心浪费宝贵的时间。王泽鉴老师今天给我们演讲的是法学方法论的问题,每一位成名的学者都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王老师也不例外,他对此有独到的见解,在王泽鉴教授报告之前,王利明院长将为我们发表致辞,有请!
王利明院长:尊敬的王泽鉴老师,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首先我代表人大法学院全体师生对著名的法学家王泽鉴老师到人大法学院来访问、教学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不用介绍大家都知道王教授不仅仅是台湾法学界的泰斗,可以说是整个华人法学界的泰斗,在民商法方面,尤其在民法领域各方面王泽鉴老师都有非常大的贡献,推出了许许多多的精品,许多著作可以说是传世之作。王老师非常巧妙的把德国民法的精髓用汉语进行表达,把它介绍到台湾、介绍到大陆,使我们领略了许许多多民法的真谛。王老师在法学方法论等方面也有很深的造诣,对学界作出了重大贡献。我个人应该说受益于王老师很多。
我在1981年考研究生的时候当时还没有一本民法教材,我偶然的发现了佟柔老师主编的一本《民法概论》,当时佟老师给我在中南的一个老师寄来一本《民法概论》,他当时是如获至宝。我听说以后想借来看,他只允许我看三天。当时没有复印机,我就用三天时间把它抄下来了,所以我说那个时候是佟柔老师引导我步入民法的殿堂。读研究生以后基本上没什么教材,唯一的手头上学习的专著或者教材就是王泽鉴老师的两本《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之一和之二,当时还只是影印本。这两本著作使我真正领略到民法的奥秘,真正体会到民法的博大精深,所以我从心里面感谢王老师。正是因为王老师的著作,他的智慧使我学到很多民法的精髓。尽管我没有师从于王老师名下,但我非常敬重王老师,始终把王老师当作是我的老师。王老师不仅仅在学术上有非常了不起的贡献,任何接触过王老师的人都深深为王老师的大家风范和高尚的品行所景仰,深深的感受到他作为一个长者的风范和博大的胸襟。
王泽鉴教授非常热心两岸的学术交流,我们大陆的学者每次访问台湾,王老师不管再忙都要出来热情的接待,给我们生活上各方面给予热情的帮助。两岸之所以这几年在法学交流方面取得这么多的成果,我想这和王泽鉴老师的积极地奔走、推动是分不开的,所以我们从心底感谢他。
最近这十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大陆民法学发展是非常快的,进步也是很大的,一大批年轻的学者脱颖而出,在民法各个领域有大批成果问世。我们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也确实要承认大陆民法学在起步的阶段吸取了很多台湾地区学者特别是王泽鉴老师的知识的营养,可以说他们给我们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很多的帮助,这一点我们是绝对不能忘记的。在这里我也想代表民法学研究会对王泽鉴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想表达的是,我们两岸的学者是同根同脉,同文同种。共同的文化把两岸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每一次和王泽鉴老师在一起、和台湾许多民法学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有讨论不尽的问题,所以民法是我们共同的平台,我们也许多共同的话语。我非常希望两岸的学者能够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推动两岸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人大法学院作为大陆最有影响的法学院,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进一步加强两岸法学的交流,在推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方面要走在前列,我们要发挥人大法学院在这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所以这次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王泽鉴老师到我们这里来讲学,几个月前我给王老师发了一封信,王老师当时就愉快的表示接受,我当时是非常的感激,这件事可以说是我们人大法学院要致力于推动两岸学术交流的重要的内容,我们在今后还应当举办更多这样的活动,尤其是我们希望王老师能够在百忙之中经常的到人大法学院来,把我们人大法学院当作您的家吧!
我听说昨天王老师看到图书馆以后留下很深的印象,想明年再来两个月,我希望王老师争取每年都来两个月,任何时候王老师到法学院来都是我们最珍贵的客人,最后预祝王老师在北京生活期间感到愉快,谢谢大家!
王泽鉴教授:刚才张老师的介绍还有王利明院长的鼓励让我深为感动,16年来我一直跟贵校法学院保持很密切的关系,刚才王利明院长提到佟柔老师是我们最尊敬的学者,无论是他的学问还有他的风范。我第一次遇到佟柔老师是在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举办的“中国《
民法通则》国际研讨会”上,那个时候有10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参加,他邀请我的时候,我就犹豫再三,因为在那个之前我没有读过一本大陆的书或文章,他们一直希望我能够去,我想难得有这个机会认识一些法学界同仁,我找资料,台湾没有大陆的文献,到“大陆研究中心”查,那个时候有几本大陆的杂志,看的时候还要登记,我就写了一篇文章,写了一个大陆侵权行为。在这个国际研讨会上认识了佟柔老师,谢怀栻老师,那个时候同住在一个大楼,每天一起开会。大陆同学总在讲,就说佟柔老师提到中国
民法通则制订的时候,第
一条大家知道是讲总结多少年的经验,第
二条第
三条开始讲它的调整的对象,你们可能不太知道,80年代大陆的关于法律的文章大概都在写调整对象,因为要界定它的范围,结果佟柔教授跟我讲,第
二条规定民法所调整对象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第二是个人与法人之间,最有争论的是要不要调整法人与法人之间,这个当时是民法跟经济法的论战,一个规范的关系跟建立于平等地位的私法关系,需要一个最后的决定,结果讨论很久,就规定说它也调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佟老师说当时很多参与
民法通则制订者都哭了,为什么呢?民法有了生存的空间,当它规范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时候,今天民法有这样大的成就,就这么大的发展,对中国社会、对整个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不说得力于当年法学前辈奋斗得来的成功,我对佟老师也表示很大的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