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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学——司法改革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新学科

  3、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
  4、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包括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
  5、司法监督及危机管理。
  6、司法财务、行政管理。
  7、微观司法管理,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领导、司法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关于这方面,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
  四、结束语
  从砸烂司法到恢复司法,仅仅是开始、仅仅是形式、仅仅是在表面上没有将其砸烂。问题的关键是让司法成为司法,让其真真行使独立的判断权,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的应有作用,而不是将其沦为政治的婢女、党派的工具、行政的附庸、地方的保镖、民怨的激素(出现具体的纠纷一般不会导致动乱,但纠纷总体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解决、让民众只好于草莽之间寻求“正义”,却往往会嬗变为社会动乱)和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所。正是对司法权运行现状的不满,正是这种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才在20世纪末的中国引发了“司法改革”,并在全社会各阶层澎湃地发散着激情和希望。但激情的司法改革如果最终不收敛于制度化建设的司法管理,则其当初的目标未必能够实现——至少是难以有效率地实现。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参见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注解一当中的说明。该文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7期,后经《新华文摘》1998年第3期转载,并在国际互连网多家网站上流传。
如吴肇基主编的《公共管理学》(中国戏剧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六章“公共司法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小组编的《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张学军主编的《检察管理学》等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2003年12月15日在题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讲话及 2004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工作报告当中,完善司法管理、实现裁判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成了反复强调的内容;另我国知名诉讼法学专家、海南大学校长、南京理工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谭世贵教授也从2004年开始招收、指导“司法管理”研究方向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国的“民主摇篮”北京大学也建立了高水平的“政府管理学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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