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国家主权观与个人人权观的变革,司法国际管理除了传统的国际(区际)司法协助、国际(区际)司法管辖冲突等内容外,“司法世界化”、国际司法标准、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如穷尽国内司法救济达不到司法救济的目的,国内诉讼方寻求国际司法保护)、国家管辖豁免的限制等等问题也为中国司法管理学所不能回避。
作为历史研究,既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料史实,也可以研究司法管理史论史评。
9、司法管理实证研究
通过实证资料,研究、评价司法管理的实际效果,并对分析差异进行分析,采用的方法可有社会调查、司法统计、模型研究、数量分析、统计推断等等。
10、其他司法管理研究内容
鉴于中国司法管理研究内容的开放性,无法靠列举罗列全部研究内容。只要是与中国司法管理学就是研究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确定的中国司法各种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相关的任何内容,无论是和司法目标、司法资源(如检察制度、律师定位、仲裁等“准司法制度”等看似不属于司法制度的内容,其实都是司法管理可能利用资源,或影响司法运行质量的相关因素)相关,还是与司法管理环境、司法管理过程或活动相关,甚至是司法管理方法、司法管理学学科建设研究、司法价值观、“国情”司法观的启示与局限等等任何内容,即凡是可以纳入司法管理学基本范畴者,均有可能值得中国司法管理学研究。
四、结束语
从砸烂司法到恢复司法,如果不能真正发挥司法应有的及时传送司法正义、化解社会纷争的功能,那么仅仅是司法的开始、仅仅是司法的形式、仅仅是在表面上没有将司法砸烂。问题的关键是让司法成为司法,让其真真行使独立的判断权,发挥社会矛盾“减压阀”、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的应有作用,而不是将其沦为政治的婢女、党派的工具、行政的附庸、地方的保镖、民怨的激素(出现具体的纠纷一般不会导致动乱,但纠纷总体得不到公正的司法解决、让民众只好于草莽之间寻求“正义”,却往往会嬗变为社会动乱)和复转军人的安置所。正是对司法权运行现状的不满,正是这种改变现状的强烈诉求,才在20世纪末的中国引发了“司法改革”,并在全社会各阶层澎湃地发散着激情和希望。但激情的司法改革如果最终不收敛于制度化建设的司法管理,则其当初的目标未必能够实现——至少是难以有效率地实现。
中国司法管理学在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更应该、并且能够为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和谐发展,以学者的睿智与良知,从理论司法管理学、对策司法管理学、描写司法管理学甚至注释司法管理学等各个层面,特别是前瞻性地站在进行理论司法管理学的高度,进行系统而科学的研究,真正担当起为合理配置及优化我国司法资源、提高我国司法质量、实现社会正义提供原理、准则、方法和指南的历史的使命。 (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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