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中国司法管理学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经历了浪漫的理想主义构想与活生生的改革实践以后,如何从认识司法权的本质入手,探究司法原理、构建科学而理性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权的有效、优质、经济的运行,从司法权运行的全过程、全指标、全方位落实司法公证与效率,从而最终保障公平与正义,成了中国司法管理的主要内容,自然也成了中国司法管理学不可回避的研究课题。真正进步意义上的司法改革,最终必然导致体现司法权本身规律和特征的优质司法制度的建立,而科学的中国司法管理学正是由民主政治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催生,并为优质司法制度产生及有效运行提供科学指引和理论保障。
  二、从宏观到微观——关于中国司法管理的特有模式
  (一)不同的国情与历史阶段决定司法管理不同的关注点
  按照根据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 R.Glick)的界定,司法管理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1](p118)这也许是着眼于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运行实际情况和具体模式、注重于微观层次的法院管理而得出的结论,对司法权如何在国家宏观权力层面上进行合理配置以实现司法权独立、公正、有效运行这一宏观司法管理的目标问题似乎并未考虑。实际上的司法管理内容要比上述两个方面要广泛得多。(注2)
  而如果立宪、立法许多源头上分配正义的问题不解决,或者不认真解决,那么,仅仅局限于司法领域传送正义,“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管理目标的实现,往往会因为司法资源不足(当然也就难以有效配置)而口惠实不至。在中国情况尤为如此。
  西方从古希腊开始,经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等学者努力,提出了独立的司法权概念,为其后“司法独立”的观念与实践奠定了理论根基,也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理论前提。后经托马斯.杰弗逊、汉密尔顿的探索和美国及西欧国家的实践,从18世纪开始,西欧、美国逐渐建立了司法独立制度,影响到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7](p92-97)使得司法权在国家权力当中合理有效配置、以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证、化解纷争、恢复法治秩序这一宏观司法管理问题或司法管理前提问题似乎不证自明,显得可以不加考虑或不必考虑。
  但中国主流政治观念并不赞同三权分立,而是按照巴黎公社的实践,奉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和大部分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崇尚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和司法权同样可以牵制、审查议会、政党权力的西方政治体制形成鲜明的对比。加上革命成功前夕,通过《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砸烂了旧法统,也砸烂了党和人民对司法应有功能的基本信仰,制度空虚之际,打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旗号的苏联维辛斯基的“法律工具论”的所谓苏联法学趁虚而入,司法就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流毒侵蚀着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使得法院、法官要超然于政治、超脱于政党、独立于行政、解脱于地方,完全是强人所难的之事,“政党司法”、“政策司法”、甚至于“地方的司法”、“行政的司法”也就成了必然。从而要在政治制度和宪法曾面上实现司法权在国家宏观权利体系当中的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对政党、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有效制约,完成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期和宏观准备工作,实在是任重而道远的政治体制改革工作,也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建设的深层次的系统工程,更是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无法回避的现实。而这些问题,在已经完成了司法制度现代化的国家,司法完全可以审查政党的合宪性、立法的合宪性、行政的合宪合法性,以司法独立、司法中立来保障司法的公正,无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习以为常的国家,则并不是、也不该是司法管理太过关注的对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