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工商行政部门无权游离于法律规定之外,对出资不实企业的成立存在故意或严重过失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会打又会封,债权不落空”——落实诉讼保全
有一句口头禅——“会打不会封,一切都落空”,说的是诉讼过程中,如果只注意诉讼而不注重财产保全,那么还是有可能债权落空。鉴于总体上我国企业信誉程度普遍低下,司法权威不高也使被告不把生效的判决文书当回事,所以诉讼保全的意义十分重大。特别是针对出资不实被告的诉讼,诉讼保全甚至诉前保全就更显得重要。
当然,如此诉讼成本会有所增加,但保全费用并不高,不能因小失大。除了现金、银行存款、实物财产以外,被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也是可以考虑的保全对象。
有效的诉讼保全甚至可以“不战而屈人之兵”,迫使被告不等开庭审理即履行债务。
四、代位权及撤消权的使用——债权实现的“乾坤大挪移”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已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制度;撤销权则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我国合同法对代位权、撤消权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消权,前者可能使自己当上资信状况要远比虚假出资债务人好的第三方的债权人,实现了债务人的“挪移”;后者则将早已到了第三方手中财产夺回,实现了履行债务用的财产的“挪移”,使之成为自己债权实现的保障。
不用说,对于处于出资不实债务人的债权人地位的原告而言,在上述几点办法均告失效的债权困境当中,代位权及撤消权的使用,也许是实现债权的很有用的“乾坤大挪移”工夫——虽然不可能象金庸武侠小说描写的那样厉害。
诉讼实务当中,采用这两招成功实现债权的案件不乏其例。这里就不再举例。
总之,有效的债务诉讼其实是一个依法合理、充分运用各种资源(法律上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的强制力、更多承担债务的被告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抗不当干预的法律及其他正当资源等等)实现诉讼目的——尽早实现债权的管理活动,而不是一件查查几个法律条文、写写几张起诉状的简单劳动,律师代理更非“法律自动售货机”那样的机械作业。从简单的胜诉(“打赢”) 到债权的真正实现(“打成”)这一目标定位开始,需要律师及债权人通盘考虑、进行全面、细致、周到的诉讼“可行性研究”(也有人称之为“诉讼方略研究”),充分考虑谁告、告谁、何处告、告什么、保全什么、如何执行、可能遇到的不当干预以及抗干预的法律及其他正当资源等等环节,避免拿起债权凭证就埋头书写起诉状、连如何执行都没搞清楚、放过了可以起诉的被告、诉讼保全没有落实的盲目起诉,使原告的债权能够落实,同时,也真正提高律师的诉讼代理质量。(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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