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新酒”首先要消除司法对经济建设的附庸意识,实现司法独立。不能简单地认为司法是经济建设的工具,更不能将司法直接拉来给经济建设看家护院。司法是在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规律的运行过程中,通过对经济案件的公正、及时的裁决,像一个隐身的但又无所不在的“大侠”,间接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这种“新酒”还需要弄清“经济建设”的内涵,不分经济的公有还是私营性质,也不论经济的属于本地还是外地,甚至属于外国,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反之,如果违反了法律,哪怕是本地的“重点企业”或“支柱产业”,司法一样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新酒”呼唤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通过及时制裁违法、救济权利,达到迅速恢复秩序、回归诚信的目的,从而净化了经济环境,减少了因违反市场经济规则所带来的交易诚信动摇、交易费用增加、交易安全受损甚至交易秩序崩溃等等“不经济”后果,使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不用很多,如果能够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这只 “旧瓶”中装进经济秩序、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这些“新酒”,那么,这只“旧瓶”必会立刻熠熠生辉,重新焕发魅力。
四、“司法为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和谐社会视野司法对经济的有效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法治政府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化,在新的世纪当中,构建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已经执政党的有力倡导,成为中华民族的共识。
而和谐社会基本的价值取向则是法治与人权。因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明显就是法治的直接内容,而民主则是人权在政治领域的直接体现;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命题,则可以从
宪法“权利”角度,或者从人权当中的“环境权”角度自然得到结论;至于“诚信”,乃民商法或经济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要求诚实信用,要求象善待自己事务一样善待他人事务;借用到公法领域,无论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还是调整政府与民众之间关系的国内公法,马基雅弗利式的欺诈已经过时,诚信方为上策:因此,诚信既是良法的原则,也是法治的价值要求;而只有真正尊重人权,让民众安享权利,体味现世生活的无限美好,社会才能真正充满活力而不是宗教式的亢奋甚至歇斯底里,“人对人是人”的友爱才有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