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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律监督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三)自由职业者。
  自由职业者之说,主要是照搬了西方国家的说法或有关法律规定,在揭示律师只服从
  法律、应具有基本的职业独立性方面具有启迪意义。但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并不等于自由职业者就是律师,文艺工作者、新闻记者等等同样是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与律师两者之间缺乏一一对应关系,缺乏种差的属性在逻辑上不能用作定义,在我国也当然难以用“自由职业者” 对律师进行定位。
  (四)中介机构论。
  曾有官方文件将律师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但这种定位仅仅看到律师提供的法律
  服务具一定的服务性、社会中介组织提供的服务也是服务这一点后,就草率地将两者划上等号,完全忽略了律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2]即律师(及律师业)的法律性、监督性的基本特征,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也难以引起学界共鸣,但在少数唯上、唯书成僻的官员中有一定的影响,可能也是律师业过度商业化的“理论依据”或误解律师为诉讼掮客的原因之一。
  (五)“行业论”或“职业论”。
   或许是中国律师面临的现实的残酷,当年胡乔木同志曾热情讴歌律师的“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著名诗句在当今严酷的执业环境面前似乎成了一种高调后,“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3];律师“首先是一个靠法律吃饭的人”[4]等“律师行业论”或“律师职业论”很容易成为职业理想破灭后律师靠法律挣钱吃饭、独安一隅的行业哲学,甚至是现实的(或堕落的)律师职业的一种真实写照:“挣钱是唯一的目的”;“正义与公平,离我们的律师们,已是越来越遥远”;“律师越来越失去他的历史的和社会的使命感,变成只是关心自己利益的集团了”。[5]此外,能够为自己的职业、行业套上职业论、行业论的行业比比皆是,医生、护士、保姆乃至于乞丐娼优等等无一不是一种“行业”、一种“职业”,无一不是“一个自己吃饱了还知道饥饿滋味的人”。[6]因此,从逻辑上来看,将律师定位为一种职业或行业的“职业论”、“行业论”也没有揭示出律师的本质属性。
  二、和谐社会的内涵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律师角色定位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不断进行挖掘、深化。为避免冗长的讨论或争论,本文在对和谐社会的内涵与价值取向上,围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28个字通说进行理解。而探讨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问题,首先当然可以围绕这28个字内容具体展开论述。但是,这不免会造成论述冗长,且在未弄清和谐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的情况下零散论述,很可能因见木不见林而不得要领。
  所谓价值取向,就是蕴涵在具体内容当中、关于价值的最为基本的信念、主张和态度,它构成价值取舍和行为评判的核心标准,是统帅具体内容的灵魂,对行为取向和评价原则起着重要作用。那么,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法治至上与权利优位是和谐社会的最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注意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明显就是法治的直接内容,而民主则是民众权利在政治领域的直接体现;至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命题,则可以从宪法“权利”角度,从“公民环境权”角度自然得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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