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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作为现象及司法管理对策初探

【注释】  (1)如《三国演义》描写了庞统因自己未被重用、不满小小耒阳县令一职而“自到任及今,将百余日,县中之事,并不理问,每日饮酒,自旦及夜,只在醉乡”、“一应钱粮词讼,并不理会”,致使“耒阳县事尽废”(第57回)的司法(及行政)不作为行为;《红楼梦》里的冯渊活活被薛蟠打死,其家人“告了一年的状,竟无人作主”(第4回);《水浒传》则更是一曲司法早已烂透、全无社会正义可言,惟有逼上梁山、“聚义”水泊才可能找到“天道”(可以理解为“社会正义”)的悲歌。
(2)张秋香案件见1952年11月7日《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平原省司法改革会议贯彻情况的通报》:“军属张秋香(女)因土改分到财产为反动分子倒算,区里不管,告到县里,王(指武陟县民事审判员王世有)又推到区里,致使当事人悲观失望,结果带着2个小孩投井自杀。其他无诉状不理,无区村介绍信不理,或理而不办的事件也相当多,甚至有的拖延3年不加处理,群众反映‘打国民党的官司得钱多,打共产党的官司得寿长’”。
(3)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可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4月16日《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1年1月10日《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1992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公安部1989年《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1992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等文件。
(5)朱苏力教授在其《基层法院法官专业化问题——现状、成因与出路》中称“如今,连原籍在外地的博士毕业生进北京海淀区法院或检察院都很难了。去年,北大法学院的一位硕士毕业生为留京只能去京郊的某乡政府就业”。见“中评网”(http://www.china-review.com/execute.asp?path=/content_files/zsl-3-jcfgzyhwt.htm20010810/zsl-3-jcfgzyhwt.htm&luntantitle)。
(6)关于司法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自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如英国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认为司法管理是“任何真实生活当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纽约司法管理研究所主任德尔玛·卡伦(Delmar Karlen)教授认为,司法管理不仅包括法院的内务管理,还包括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 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 R. Glick)的认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广泛的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分别参见Karlen, Delmar.Judicial Administration: The American Experience.伦敦:London Butter Worth&Co.(Publishers) LTD,1970:1;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上的两个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97(6):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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