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93年以后,我国开始了较大规模的商事立法,包括《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保险法》、《
商业银行法》。在深圳特区,还制定了具有商法通则性质的《商事条例》,另外加上93年以前颁行的《
海商法》和正在抓紧制订的《破产法》,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已经初步形成了商事部门法体系。参见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4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7页。。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16页;尹田、刘凯湘、徐学鹿、王保树、叶林:《私法的勃兴: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及其障碍》,载北京大学法律信息网http://chinalawinf.com;刘凯湘:《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载于《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另一方面,这种在《民法典》中加入商法总则的做法也受到立法资源极其紧张这一因素的影响。在《民法典》占据我国私法界绝大部分立法资源的现状下,探讨《商法典》的制定或评价两种立法模式的优劣是不现实的。更何况,在《民法典》制定后,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规划,三大诉讼法典的修订又将提上议事日程,以在诉讼法领域贯彻《
宪法》(修正案)中关于保障人权条款,无疑《商法典》的制定又将推迟和拖后。(相关报道参见http://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