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商业代理合同
以下将分两个阶段对商业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进行分析:合同期限内和合同期满后。
首先,在合同期限内。商业代理人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谈判并达成交易的受托人。1958年关于商业代理人的法规 规定:商业代理人“不得接受与其委托人之一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的委托,如果为获得相关委托人的同意”。该条文被1991年的法律完全认可 。
法院判例指出 ,实践中商业代理合同中应该加入一个竞业禁止条款,以便在合作框架下厘定双方的竞争关系。该竞业禁止条款可以规定允许商业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竞争者的委托,因此不受1958年法规设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拘束。或者规定商业代理人在与任何委托人的竞争者签订新的商业代理合同之前,必须提交委托人批准。
最为微妙的问题在于——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是否也限制商业代理人为自身利益而从事的与委托人产生竞业关系的经营活动?前述有关法律对此均为空白。学理认为,代理合同的经济本性以及民法的诚信、善意义务约束商业代理人,要求他的竞业禁止义务不仅是在为了第三人利益时而且也在面对其自身利益时适用。所以在实践中,应该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界定:商业代理人在什么范围内才可以为了自身利益而从事何种竞业经营活动。否则,商业代理人的竞业自由将不受到限制。
其次,在合同期满后。商业代理人不受任何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的拘束,只要他没有诉诸任何不正当竞争手段。实践中,商业代理合同经常囊括一个竞业禁止条款来限制代理人在后合同阶段的竞业自由。欧洲联盟理事会1986年相关指令 对此类条款的范围进行限制,该规定已经在前述1991年6月25日法律中被引入法国的法律体系。1986年欧盟指令第20条规定:在代理合同期满后,商业代理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应该受到两个限制——其一为地理范围:原代理合同赋予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地域内;其二为时间范围:最长不超过合同期满后2年。
B.商业专营合同
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商业专营合同,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允许另外一个企业享有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家销售其产品的权利。通常合同会同时规定前者享有对后者的独家供应产品的权利。
在合同期内的竞业禁止。一般而言,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会规定专营代理人未经专营授权人书面许可不得从事竞业活动。法院判例 确认,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专营代理人也由于契约项下的诚信和合作义务而受到竞业禁止义务的必然约束。对于专营授权人而言,专营合同经济本性要求他必然受到双重制约:不得自己直接或者再许可第三人在合同期内于相同地域销售其产品。不过在汽车销售领域内,根据欧盟的条例 ,在特定情况下一个专营授权方可以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指定其他的分销商。
合同期满后的竞业禁止。原则上原专营代理人拥有竞业自由,只要它没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此类合同中通常会订立一个竞业禁止条款。法院将依据本文第一部分第1点最后一段中阐述的原则,对该竞业禁止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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