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俄罗斯公民社会与社会团体的发展历程
一、总结苏联解体以及“休克疗法”的失败,之后国家重新调整与公民社会、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
1、苏联解体与俄罗斯社会结构的转型
苏联曾经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面旗帜,它不仅展示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发展道路,也促进了其他国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发展,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伟大成就。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种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开始走向集权化,国家包揽一切,对社会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干预,其实质是以国家吞并了市民社会。就是说,苏联传统集权式社会主义无疑具有一定的“异化”性质,并造成了社会停滞。为此,从20世纪60~70年代苏联就开始了以减少国家干预,增强社会自主权为取向的社会改革运动,国家吞并市民社会的一体化社会结构开始松动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奉行新自由主义战略,力图通过“休克疗法”来加快私有化进程,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私人自由、权利和利益获得了肯定,从而使市民社会开始浮现并与国家相分离,中产阶级也逐渐形成 。这样,就出现了由国家吞并市民社会向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分离的社会结构转型,在私人积极性与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也就成为现代民主派的希望。然而,“休克疗法”并未获得预期的成功效果,反而出现了经济衰退、分配不公、政治腐败和社会失控等不良现象,不仅“民主秩序”没有出现,相反,经济活动混乱,犯罪猖獗。而国家控制能力则迅速下降,并面临着具有各自特殊利益主张和要求的诸多利益集体的压力,即市民社会虽已浮现但很不成熟,并形成与国家的对立。人们开始反思和怀疑转型国家私有化运动曾做出的承诺,并吁求国家发挥更积极的能动作用。
与苏联20世纪80年代大幅度社会改革相呼应,苏联法学家在80年代后期开始对国家与法制建设进行深入反思,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思想和要求、人民自治并享有充分的权利应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得到体现和作为相应的制度、准则和程序而固定下来”。他们批判“传统社会主义”极权国家把法律强加于社会的专断性,阐明法律与国家的二元性,主张恢复个人的独立性、自由和权利,并强调“法制国家观念依据的原则是国家服从于社会”。 “自由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就不能实现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公民社会则是法律国家的现实基础”。 这无疑反映了苏联法学家反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一体化,推进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化的社会诉求。然而,随着苏联的解体,尤其是“休克疗法”和新自由主义战略局限性的日益显露,出现了市民社会的畸形发展和国家控制能力衰弱的不良倾向,人们开始关注国家和个人的相互义务,并以此作为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认为建立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建立起码的法律秩序,恢复已丧失的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恢复同犯罪尤其是同贪污受贿的斗争,过渡时期更是如此。这表明,对法治国家的期盼已不再是简单的诉诸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而是力图恢复国家控制能力,重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互动关系,以此来建立法治国家,这一转向恰与俄罗斯社会结构转型的新趋向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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