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是一种自信和向上的力量
王锡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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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9月27日报道,在近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副组长干以胜指出,为了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国家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将在年内颁布。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保障民众知情权,将阳光引入到政府决策和活动过程中,不仅展现了政府更加自信的心态,而且也直接推动了公众参与的深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是温暖人心的力量,也是唤醒万物生长的向上的力量;对于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全方位监督,促进民主法制建设而言,通过政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而引入的阳光的力量,无疑是一种自信的、生生不息的可持续力量。
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更加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知情权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公共生活的参与者而言,信息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和能力指数:如果民众对政府权力行使缺乏必要的信息,就谈不上有意义的参与,更谈不上有效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信息的力量,只能是一种无能和空乏的力量。公共生活中的民众需要信息和信息交流,就如同人们需要呼吸空气一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应当看到,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只有从制度上保障民众对政府活动和公共生活的知情权,才谈得上有序的、有效的公众参与。一直以来,党和政府都在不断推进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不断向生活化的实践转化。但是,在包括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法律草案全民征集意见等形式的公众参与过程中,由于政府对某些必要的背景信息和相关资料没有及时、充分披露,制约了参与者的能力,影响了参与的质量,甚至挫伤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在物价听证会的实践中,由于涉及价格成本效益核算的信息往往对公众和参与者保密,导致公众对价格听证的核心问题实际上丧失了话语权,而其结果是价格听证会在实践中已面临公共信任危机。
如果将政府的管理活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就意味着有无数的眼睛从不同的角度注视这一过程,这本身就构成对公权力行使的有效而广泛的社会监督;一旦公众发现某个问题,他们基于充分的信息资源就有能力对违法、腐败等行为采取有效的监督手段。正是基于此,我们看到,阳光确实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阳光照亮公共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也照亮民众的眼睛,给予民众行动的能力和方向;也因此,完全可以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是遏制腐败滋生的最有效的手段。
从较大的时间跨度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将是增强民众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感,提升民众参政议政能力、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并进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重要路径。政府向社会开放信息,可以使民众了解政府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可以促进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也可以增强民众的公共责任感;信息的分享和交流,本身又构成一个相互学习的过程,可以使民众更加理性和善于沟通,使对话、交流、协商、合作的民主过程获得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