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诉讼与裁量统制

  
【注释】  本文作者为日本国东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小早川光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天华译。
本文是东京大学小早川光郎教授在“2005年山东大学中日公法学研讨会”上的主题报告,考虑到该报告用简短的篇幅对日本的裁量统制问题进行了精要的概括和总结,有助于我们清晰地把握日本行政裁量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总体脉络,经作者许可,笔者将其译成中文发表,以飨读者。另外,由于原文为主题报告形式,文中有些注释出版事项揭示不全,请谅解——译者注。

日本的“行政处分”大致相当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叙述方便,以下使用“行政处分”——译者注。

日本学者一般将行政诉讼的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要件审理”阶段,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诉讼要件);第二个阶段是“本案审理”阶段,审查被诉行政处分是否合法。也就是说,日本学者所谓的“本案审理阶段”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审查阶段”。为便于考据,本文使用“本案审理”一词——译者注。

小早川光郎著《行政法讲义 下Ⅰ》第19-21页。

参照:小早川光郎“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载于《法学协会一百周年纪念论文集》第2卷。

参照:杉本良吉“行政事件诉讼法的解说”,载于《法曹时报》第15卷第4号第523-524页。

最判昭和31(1956)年4月13日《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10卷第4号第397页被认为是采用了判断代置方式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旧《农地调整法》规定农地租借权的设定和转移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承认,但对承认的要件没有进行任何规定(白纸要件规定);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将其委任给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政机关只有在实现法律目的的必要限度内才可以拒绝承认;违反这一宗旨不予承认构成违法。如果使用传统用语来表述,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本案中行政机关所具有的裁量属于所谓的“法规裁量”。

关于学生或者公务员惩戒处分的最判昭和29(1954)年7月30日《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8卷第7号第1463页、第1501页(二件),最判昭和52(1977)年12月20日《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31卷第7号第1101页。

例如,关于外国人居留期间延长的“马库林事”(マクリーン事件)最判昭和53(1978)年《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32卷第7号第1223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