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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裁量统制

  3、关于教科书检定(是否合格的判定以及作为合格条件的意见)的判例[22]认为:教科书检定属于学术、教育上的专业技术性判断,被委任给了行政机关(当时为文部大臣)的合理裁量;如果审议机关(教科用图书检定调查审议会)的判断过程有不容忽视的错误,且行政机关的判断正是据此作出,那么该行政判断属于超越裁量权范围。——这些判例所采取的态度是:对行政机关依据裁量作出的行政处分,从判断过程的合理性观点出发进行“中间程度审查”。
  意味深长的是,教科书检定的行政判断与原子炉法定安全性标准充足性的行政判断相比,两者性质不同——后者在概念上不属于裁量;但两者都是从判断过程的合理性观点出发进行司法审查,在司法审查的具体样态这一维度上是近似的。
  五、行政诉讼审理的课题
  以上对日本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行政机关的)裁量判断及微妙要件判断的司法审查方式进行了考察。其要点如下:第一、受法院审查的法律问题与不受法院审查的裁量问题这一古典区分已经被放弃了———如上所述,无论是“中间程度审查”还是“最小限度审查”,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量判断都进行了相当程度的审查。第二、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很强烈的倾向———无论是对裁量判断还是微妙要件判断,法院都从行政判断过程的合理性观点出发来进行审查。第三、与这一倾向相表里,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倾向———对一定种类的专业性事项,法院审查其判断过程的合理性,但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以自己的结论去代替行政机关的结论(注意,这种抑制与古典型的裁量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别无关)。需要留意的是,上述第三点与依据“实质性证据法则”和“限制新证据原则”对事实审理进行的限定有着某种共通性,这些原则适用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审决等行为的撤销诉讼。
  综上,关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判断(特别是裁量判断)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这一问题,我们不应当着眼于审查与不审查的区别(法律问题与裁量问题的区别),而应当着眼于审查的方法,将法院应当以自己的判断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的情形与应当通过“判断过程审查方式”对行政机关判断过程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情形区别开来,然后以此为基础去探索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法院的合理分工的审查方法。希望今后能够通过一定的手段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来对“判断过程审查方式”进行更进一步的开发和锤炼。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经过2004年修改,对法院的释明处分进行了明文规定(如前所述)———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出“一件记录”[23]。可以预测,这种释明处分在“判断过程审查方式”中会发挥特殊作用。
  最后应当提及的是,通过2004年修改,课予义务诉讼也得到了法定(《行政事件诉讼法》第3条第6项)。课予义务诉讼大多是在行政机关拒绝作出某种行政处分的情况下提起的,那么如果行政机关在判断是否应当作出这种行政处分时需要进行裁量判断或者微妙要件判断,法院应当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审理呢?这是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前述的行政机关已经根据一定的判断作出一定的行政处分、法院针对该行政处分展开司法审查的问题相比,其形态有所不同。相信今后的理论与实务会通过种种案例逐步解开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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