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裁量统制
王天华
【全文】
[1]目次:
一、序言
二、行政诉讼制度与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
三、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方式
四、微妙要件判断的司法审查方式
五、今后的课题
一、序言
日本于2004年对《行政事件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裁量统制是行政诉讼的主要功能之一,日本的裁量统制是否会因为本次修改而发生变化是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首先对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加以简单介绍,然后以裁量统制问题为中心结合有关判例对日本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制度与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
1、在旧
宪法下,行政诉讼由独立于司法权的行政法院管辖;而在1946年制定的现行《日本国宪法》(以下简称日本《
宪法》)下,行政诉讼由属于司法权的司法法院来管辖(日本《
宪法》第
76条、《裁判所法》第3条)。
在现行
宪法下,日本关于行政诉讼先后制定过两部法律,1948年的《行政事件诉讼特例法》和1962年的《行政事件诉讼法》。前者将行政诉讼定位为一种民事诉讼,后者则将行政诉讼定位为一种不同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行政事件诉讼法》是关于行政诉讼的一般法;该法没有规定的有关行政诉讼的事项,参照民事诉讼(第1条、第7条)。
《行政事件诉讼法》规定了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机关诉讼等四种行政诉讼类型,并分别对其进行了定义(第2条-第6条)。其中,抗告诉讼作为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2]有关的诉讼,又分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在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前这些类型包括:行政处分撤销诉讼、行政处分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违法确认诉讼。这些类型统称为“法定抗告诉讼”(第3条第2-5项),其中,行政处分撤销诉讼实际上占据着并且将来也将占据中心地位。“法定抗告诉讼”以外的抗告诉讼即所谓的“无名抗告诉讼”或者“法定外抗告诉讼”,比如课予义务诉讼以及禁止诉讼,尽管并没有被明文排除,但其是否成立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成立在2004年以前作为法律解释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另外,在范畴上属于民众诉讼的住民诉讼,近年来利用状况非常活跃,颇受瞩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