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
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
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
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
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
宪法文本的内容、“
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
宪法文本的解释、[v]
宪法的实施或适用(
宪法监督、
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
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
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
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
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
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宪政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宪政更多的包含了
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
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
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
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
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
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
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
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
宪法诉讼、或者
宪法监督、或者
宪法司法化都需要宪政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
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
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
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