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谈谈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问题

 
  (三)是成文法法系的传统所要求的
  在世界法律体系中我国属于成文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占据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地位,特别是在行政法领域,成文法的比重更大。地方性法规中大多数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部门中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行政法重要的成文法源之一。
  而成文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在健全的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仅适用于公民的私人活动,而不适用于行政执法的领域,对于行政执法活动,要求严格的职权法定。尽管后来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带有柔性色彩的行政活动,有研究者提出对这些活动可以不必要求严格的法律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原则、精神即可,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这些活动要有法的依据,至少要有宪法上的依据。在司法领域,成文法的作用则更为突出。成文法的传统要求司法审判必须依法进行,绝不能超越法律规范之外。尽管判例对法官审判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其作为审判的依据。地方性法规是当地行政管理和司法活动的重要依据,成文法的传统更凸显出地方立法的重要,因其重要才需要谨慎,这就要求我们在整个立法过程中把贯彻合法性原则摆在突出位置。
 
  二、当前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要求
  (一)形式上的要求
  也就是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技术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二十多年的立法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标准,主要有:
  1、与上位法不抵触。与上位法不抵触是判断地方性法规合法性的首要标准,具体有这样几点要求:一是“不违背法定职权”,地方立法只能就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立法活动。如涉及国家最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制度和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立法,地方不得就这些事项自行立法。二是关于某一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性立法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具体化,必须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一致。三是自主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精神实质、基本原则相冲突、相违背。地方立法只有在法定权限内开展,与上位法不抵触才具有合法性。
  2、与同位法相衔接。在法律体系中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同上位法不抵触,而且关于同一事项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认定,在不同类别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同一类别但不同时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对该事项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都要衔接起来。另外,立法法把政府规章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而且规定了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但政府规章作为政府内部调整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事务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注意参照已有的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在鉴别、考量的基础上注重两者的和谐一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