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违法征地”引发行政权思考

“违法征地”引发行政权思考


杨泽宇


【全文】
  新华网北京9月27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严肃处理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问题,会议听取了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对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建设龙子湖高校园区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2003年到2006年,郑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877亩,用于龙子湖高校园区建设。2005年国土资源部对郑州市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问题进行调查,并报经国务院同意,要求郑州市纠正土地违法行为。郑州市不但不进行整改,还公然扩大违法征占土地。会议认为,这是一起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巨大的案件。但同时这一“违法征地”的政府行为又引发了我们对行政权定位的一系列思考。
  让我们来看一下郑州市政府“违法征地”的基本情况,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违法征用了14877亩土地,作为物权中的最根本问题——土地问题,是作为农业大国的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千百年来土地的使用和规划一直是国人关注的焦点,而现今郑州市政府竟然为了建设大学城违法征用了14877亩土地,试想这些土地的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将被置之何处。在这次违法征用案件绝不仅是河南省一省的特案,其背后反映了国家财产权和行政权的定位的巨大问题。
  首先,国家权力的主体可以分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同样道理,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分为归属主体和行使主体,在中国,行政权的这两个主体分别由宪法规定分属于全国人大和各级政府,但行政权的行使主体的意志是从属归属主体的,并且要在归属主体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而国家财产权作为国家对国家财产的基本权力,在西方有句话:议会控制钱带子。这也就说明财产权一定要紧紧在国家行政权力归属主体手中,因为行政权行使主体即政府部门是行使公权力的部门,其若与财产权结合则必然会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牟利行为,就会产生腐败,这也是我们行政行使部门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河南省这次违法征用土地正是这种腐败现象的一个例证,郑州市政府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违法牟取了本归全国人大所享有的国家财产权,进行违法征地,由此我们能看出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界限,即行政权的行驶是公权力的行使,其必须与国家财产权进行分离,国家的财产权要么像西方一样,归属议会所享有也同样归人民所享有,即使在中国归国家享有也要享有国家财产权的部门将国家财产权进行严格的控制,以防止其与行政权结合而产生类似的腐败现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