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问题的原因,我以为,中国的简约传统根深蒂固,“删繁就简”,“开门见山”为人津津乐道。但这一传统思维只是认识法律方法的潜在障碍,缺乏使法律具有权威性的外部制度为根本,连法律不大管用,更何况应用法律的方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加上学术心态不定,以为读拉伦茨、恩吉施,就像翻检法学散文,无需正襟危坐,横竖可看,如何练得好方法内功。
欲使法律者人人怀揣看家技艺,前景受制司法活动而主要不在学者的呼吁。我们己欣慰地看到,越来越多的法律实务人员有了方法的自觉,这将拉动法律方法论缓缓前行。在这一过程中,部门法学者将首先感受到他们的期待,这要求这些学者重新接续法律方法论之学术传统,纯法理学者言方法,终究不过是为他人作嫁衣,还未必能缝好,除非自己嫁了。
11. 方法是怎样“训练”成的?
先明了一下法学教育的性质。法学教育是大学教育,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如果从培养学生的能力上讲,法学教育有三大任务:知识体系形成的能力;运用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知识创新的能力,而第二种能力至关重要,最能体现职业教育的本色,这就要求法学院应对每一个学生进行法律方法训练。选用“训练”一词,是因为我常想起,刘翔们为何跑得风驰电掣,那是每天跑多少万米训练的结果。一个脑袋里不装十几个案例,不做几十次案例分析的学生,将来何以成为法官律师? 法学是一门充满实践理性的学科,魅力主要不是坐而论道,而在于如何通过规范把价值运用于事实,作出外有约束力、内有说服力的判断。
再来看看经验的世界。据本人指导的一项对法大四百多名法科学生的调查(2003年),在影响教学质量的诸多因素中,“讲授的方式”最为重要的(65.0%),在现行教学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足”占第二位(73.3%)。调查还显示学生对案例分析课的渴求,48%的学生无条件支持,43%的学生认为应视具体课程而定。来自理论和经验两方面的信息,足以促使法学教育界每一个为人师者、每一个施教者在深处反思:我们该如何开启芸芸求学者之心智,我们该如何传道、授业、解惑。
为此,要改革目前以讲授为主的法学教学方式,增加训练法律方法的教学方式,如欧陆的练习课,英美的案例分析课,诊所制教学。练习课主要是分析案例,其步骤大体为:教师布置案例——学生课下准备——课堂上学生分析、讨论——教师总结,间或采取模拟审判方式进行。练习课旨在培养学生搜集材料,概括事实,找出法律争论点,分析法律条文,咨询、谈判与争辩的能力。主持练习课的除大学教师外,还应邀请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富有理论素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行政官员参与,各学校聘自实际部门的兼职教授,主要应担任练习课的主持工作,以尽其能。
12. 有井水饮处,可歌谁家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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