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什么”走向“如何”
9. 功夫在诗外?
近几年来,我对法律方法投下一定的关注,为何转向本不熟悉的异域? 生于忧患,但不一定死于安乐。在志业层面,法学界一些人,尤其是有的法科学生们对法学自主性的怀疑及至颠覆,令人忧虑。近几年来,本人一直在试图找到些法学赖以独立存在的什么东西,凭借它们,法律人——如果大家还未放弃这一专名,这本身便是对法学自主性的一种证明——可以组成一个自己的共同体。风传哈佛法学院有一名言:当你毕业走出法学院的大门时,你眼里不再有男人和女人,只有原告和被告。名言是否为哈佛的并不重要,关键是这句话的确传达出法学、法律人的某种神韵或特质,并给留守法学家园的人以鼓舞。但似乎还需作些补充,譬如在思维方式上,在法律方法上。
更为实在的考虑,来自在校和毕业的法律人应用法律的能力,他们面对案件,常常如狗咬刺猬,无从下口。仅以我校2005年法学硕士初试法理题为例。题中给定的事实为: 2001年,广东省汕头市一居民甲,从该市中国银行一储蓄所取款后,未及点数即回家。不一会儿,该所经手人储蓄员乙匆匆来到甲家中,说多付给甲人民币600元,经查点后属实,甲遂退还乙600元,乙大表感谢后返回。事后,甲想起该储蓄所柜前的告示“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觉得该告示不公。其中一问是:这一告示公平与否,或者是否有效? 为什么?不料有答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答违反诚信原则,还有几个考生竟说,告示未公开,所以不公平,连事实也未看清。很少有学生利用题中给出的相关法条(其实答案就在里面),展现其应用法律的能力,令阅卷者在笑谈中神色平添许多凝重。
为此,本人曾在法大几次讲座上力劝学子:可后知哈贝马斯而先要读萨维尼;要出乎其外,先入乎其内。似乎和者寡,非议者众。法大讲座,仍多是义理大道遑遑,人文关怀切切,至于法律者怎说,无人理会。
10. 如何走出“外热内冷”之窘境?
10年起步、初见轮廓、内容单薄、体系混乱、外热内冷、流于清谈,这是我眼中的法律方法论在中国的现状。1995年梁慧星先生的《民法解释学》,开启中国大陆系统研究法律方法之门。此学由一部门法学者发端,无论有意无意,倒颇合法律方法论之学术传统。近代此学之大家,如萨维尼、黑克、恩吉施、拉伦茨、考夫曼,不是主治民法学,就是以刑法学为主业。随后则是少数法理学者跟进,而研究掀起初潮,似乎在2001年前后,这以拉伦茨、王泽鉴和黄茂荣的法律方法论著述的引入为标志。自此,法律方法论为法理学界一批人全面关注,至今轮廓初显,不无成绩。
然而,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仍集中于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形成重规范轻事实的局面;泛法律解释,泛法律推理致使体系混乱;更为不得不警觉的是,法律方法论陷入外热内冷,清谈多于应用之窘境。谈论方法的人渐多,却未见用好一二利器;在对“黄碟案”、“葡萄案”、“
种子法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分析中,少见方法,多是自说自话。方法的生命在于应用,舍应用,方法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