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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

  依上述旧文立场,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大体可区分,那么,用何来统合它们? 当初顾分不顾合,未及全面思考,招来新的疑问。应用方法与研究方法两分,几为法学专属,是否当有一上位称谓统合二者,并非无疑。答案之一,保持分立,不必统合;答案之二,从学科上计,由概念论出发,应当统合,法学方法之称谓最为合适。这样一来,就必须修正将法学方法仅等同于法学研究方法之习惯,让法学方法(广义)下辖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律方法两路人马。当然,狭义的法学方法仅指法学研究方法,尤当注意,如果谈及应用法律的方法,需用法律方法来指称。疑问是否迎刃而解,还只是一家之言,但下文法学方法和法律方法(重点述及)的使用遵从此说。
  2. 法学的独立性仰仗方法吗?
  学界存有一种理解,以为一个学科的独立,系于方法的独立。平和一些的说法是,无独立方法的学科,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从此大前提出发,人们遂主张,法学要独立,必有自己的方法;法学是独立的,肯定有自己的方法。至于自己的方法是什么,则为次要的事情,可以慢慢讨论。独立的学科必有独立的方法这一大前提是否无可质疑,我以为不然。因为主张者无法证实,而反驳者能证伪。一是多数XX学方法,如现代经济学方法,其中许多来源于数量方法;社会学方法主要是观察、描述,这并非社会学的专利。二是能够完全自主的方法,绝大部分是不单单与某一学科相连,数量方法、分析方法、综合方法(系统方法)、实验方法、理解方法、解释方法、思辨方法等这些原方法,可以运用于不同学科,或者每一学科因自己研究对象不同要用到多寡不一的原方法。法学既用到原方法,如求事实的物质性之真要运用观察、实验、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等方法,也接受其他学科的方法,如因借用经济学效率分析方法形成经济分析法学,并且除了少数法律方法如法律的客观目的探究外,法学不具备其他学科所没有的独特方法。
  因而,一切学科的自主性,不是因为自身有其他学科所没有的独特方法,退一步,至少大部分学科不是。大部分学科的自主性不是某一因素造成的,其自主性主要体现为研究对象加方法,某些学科还与职业相联,法学为甚。这些因素互相渗透、共同作用,形成一套有内在关联的以概念、范畴、理论为表现形式的专门知识体系、专门的风格作派、连续性稳定性的范式。XX学方法的提法大部分是联系着研究对象,有时还包括职业时才能成立,其独立性也源于此。
  法学少有独立的方法,并不意味无法学方法,或法学方法之称谓不成立。我们言说法学方法,是指在法学中用到的方法,其结构上文己明示,方法的多寡也大体有一个可不断更改的清单。这同时也意味着主张法学方法有其特殊性,但不是说在方法品种上人无我有,而在于方法关注的对象---法律,法律是有约束力的文本。而其他学科的方法因对象无约束力,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一部《英雄》,可读成和平之书,也可作诵扬帝王之解,观众与电影相安无事。法学方法的另一特殊性就是,无事实无方法。方法的生命在于把法律运用到事实之过程中,事实决定法律清不清楚,如盗用QQ号提出了如何理解刑法264条公私财物的问题,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方法,需要何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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