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理大道,与人怎说?——法律方法问答录
郑永流
【全文】
法律方法本是法律者的职场生存技艺,但在中国法学界却邂逅少数人知多于行,众多人远之,还有一些人在质疑。2006年6月的首届全国法学方法论论坛,再现了这三分景色。有幸被归入清谈者之列,笔者经年观景,也跋涉其中。今欲弃论文文体,放轻笔调,改以问答形式,摘录平时写生写意,或举轻至重,或去浓入淡,集中表达本人对法律方法的主要看法。
一 基本立场之辩
1. 法律方法,抑或“法学方法”?
一谈方法,常被问及是法学方法还是法律方法。我曾于三年前写专文作答,但仍有人问个不休,愿在重申旧文立场之余,再作些补论。
习惯上,法学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同义。一般而言,法学研究的对象为法律,包括法律中的概念和法律概念。严格地说,后者是法哲学的任务,目的是预设什么是法律。研究和预设法律概念要有方法,历史上各种法学流派以方法见长,在方法上显出分野,并提出五花八门的法律概念。这种法学方法指向的是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便是法学方法论。关于法学方法论的内容主要有所谓历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语言学等方法。
通过这种法学方法获得的法律,无论“立法者”认为在逻辑上多么自洽和在内容上多么正确,只是一个法律总谱,一个先行描划出的法律的蓝图。要根本解决法律何谓的理论问题,却取决于对如何认识和实现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二个基本命题的回答,“什么”有赖“如何”,总谱仰仗演奏,蓝图尚待施工。由规范到事实的具体化不是按图索骥,实为在对二者进行等置中发现法律。也就是说,法律的具体此在形式,法律者将如何言说,总是存在于法律应用之中,应用法律也需方法。 实质上,法律应用还在造就新的法律,指向何谓正确的法律,正是这一点,使应用法律的方法与法学方法的主要功能重合。
质言之,法学方法是研究和预设法律的方法,主要着眼于什么是法律的本体性理论,形成一定的法律观;法律方法是应用法律的方法,致力于实现既有的法律又生成新的法律。它们在领域上明晰可分,但由于后者也同时具有前者的主要功能,即回答了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在主要功能上有重合。当人们采取领域的分类标准时,二者泾渭分明,一旦涉及主要功能时,又感到难以将二者完全分开。因为这一形成新法律的法律方法,在功能上也可称为法学方法,区别地看,它是应用中的法学方法,相对于研究的法学方法,遂造成界定的困难和混乱。
如此说来,人们包括拉伦茨,将这一方法论称为法学方法论,也非全然不妥, 假如可寻找得到一个百分之百恰当的关于法律应用的方法的提法,那便需加括号,即法律(学)方法、法律(学)方法论。但一是为了突显法律应用不是机械适用预设的法律,二是为了方便,我倾向于将法律应用中的方法和方法论,称作法律方法和法律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