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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论

  四、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界分
  上文已经谈到职业道德的内涵和功用,它和普适性很强的社会道德不同,所谓社会道德,是指社会普通成员所应该具备的、为社会主流群体所普遍接受并倡导的品性和德行。二者的区分如下:
  (1)职业道德具有专业性,社会道德具有普及性。
  前者是针对特定职业群体在品性和德行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它只适用用特定的社会集群;而后者是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对社会普通成员在品性和德行方面提出的要求。二者是专业性和普及性的关系,不是部分和整体的关系,因为上文已经谈到,职业道德具有义务强加和豁免方面的内容,而这是社会道德所不具备的。
  (2)职业道德依据职业规范贯彻落实,社会道德依据社会强制力施行。
  职业规范在职业共同体内部具有法一样的强制力,违反职业道德的成员,会受到职业规范的惩戒,甚至被剥夺职业资格。而社会规范没有完整的系统,它通过新闻媒体、群众舆论等表现出来,这些都是社会强制力,这些强制力的大小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象的抵抗能力,有的人,心理抗压能力相当顽强,什么舆论不舆论,你喊破了天,她权当没听见!而有的人很腼腆,大家稍微说几句,她就受不了,效果相当明显。
  (3)从功用上看,职业道德旨在维护特定职业群体的社会信用,而社会道德在维护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支配和统治地位。前者适用于在特定职业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而后者只是适用于社会的主流群体,在一辆公交汽车上,你无法要求一个80岁的老人“爱幼”,给一个5岁的儿童让座;同样你也不能要求一个5岁的儿童“尊老”,给一个80岁的老人让座。因为,在“尊老爱幼”这条社会道德下,80岁的老人和5岁的儿童都是权利人,而非义务人,但是他们只是尊老爱幼这条社会道德下的边缘群体,不是主流群体,否则,这条社会道德根本就不能存在。
  区分点可以总结更多,但是,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区分点只具有理论“作秀”价值,我的文章,还是低调些好。除了二者的区分,我以为理解如下关联,也是很有用的。
  首先,贯通性。同样一个职业人,在从事特定职业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也要遵守不与职业道德想冲突的社会道德以及其他道德;但是,当他(或她)脱下工作服,换上休闲装,携着爱人的手,漫步在公园小路上时,他(或她)就是普通的社会成员,职业道德并不能约束他(或她),相反,却要遵守完全的社会道德,不能被强加额外义务,也不能豁免应有义务。我常说,职场中人和社会中人,即便是同一人,也是有区分的。在这里,我还想补充,二者毕竟更多的是同一人,既要注意区分,也要注意联系,这样才能在不同的舞台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有些人分不清角色,就容易产生问题。(见拙文《律师,你为什么不招人待见?》《律师文摘》06年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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