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职业道德体现特定职业共同体的特征。不同的职业共同体,具备不同的职业技能,对共同体成员的品性和德行有不同的要求。一种职业之所以能够区分于它种职业而自立自足,必须具有特定的职业群体,有特定的职业技能,有特定的职业规范。满足了主体性要素、内容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就具备了必需的职业构成。其中,职业规范包括制度规范,也包括道德规范,后者我们称之为职业道德。作为职业共同体的必备要素之一,当然能够体现特定共同体的特征。这当然不是说,不同的职业必须要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事实上,有些职业道德是许多职业群体共同遵守的,例如保密。但是保密同样也体现这些职业共同体的特征。
纵上,我们可以得出职业道德的概念了:职业道德,是指从事特定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当具备的,为特定职业技能所要求,并体现特定职业共同体特征的品性和德行。
三 职业道德的功用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道德,道德应该具备的功能,它都具备。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定道德,对特定职业从业人员的功用。
(一)额外义务强加作用
为把职业道德与一般的道德进行区分,特定职业从业人员必须负载常人不能承受之重。军人在战时必须把生死置之度外,贪生怕死之辈势必受到人们唾弃;记者必须把采访到的素材如实的呈现在报刊的版面上,歪曲或者夸大不会产生新闻,只会产生垃圾;医生在面对病人的时候,必须承担救死扶伤的使命,害怕感染而畏首畏尾甚至逃避者,配不上白衣天使的名号……但是,所有这些在特定职业中的负面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一名普通社会成员是承担不起的,他(或她)有权利珍爱自己的生命,有权利依据自己的偏好对自己的获取的信息进行传播,有权利逃避病菌的侵蚀……当然,他(或她)的这些权利并不是没有界限,只要不违法,就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只要不突破社会一般能够接受的程度,就不会受到社会的压力。而对特定职业人员,情况就大为不同,他(或她)所要遵守的不仅仅是法律和社会道德,他(或她)还要接受职业道德的约束,这显然就给职业人设定了额外义务,这份额外义务是他(或她)必须承担的,不能逃避的。
(二)某些义务豁免作用
额外义务的强加和某些义务豁免,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如果对被害人的遭遇施以同情,进而帮助公诉人追诉起犯罪来,那恐怕就要导致天平的倾斜。我时常做这样的比喻,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就是把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追诉机关、审判机关做成一个生态平衡的食物链。在这个食物链中有粮食、田鼠、蛇和老鹰,只有每个主体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不留情面,拼命求生,相互争斗,才能维系生态的平衡,否则,蛇不吃田鼠了,田鼠就会泛滥成灾,粮食进而就会颗粒无收,蛇本身要么饿死,要么被老鹰吞噬殆尽,失去生机。如果整个食物链遭到破坏,在这个食物链中的每个生物的日子就很难过。刑事辩护也一样,哪一天律师都放松辩护了,那么追诉就变得相当容易了,追诉机关在办案子的过程中就会懈怠,那么办错案的几率就大大提升了,守法公民被冤枉的风险就加大了,公民与警察的关系就紧张了,社会就动荡了。所以,我们要求律师要有相当的理性,甚至是有些人认为的冷酷。不要责怪他们,我们是在维持一个健康的公平的秩序。
以上所述义务的强加和豁免功能,一起构成职业道德的功用,这是其他任何一种道德都不具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