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有大家都已经注意到的直接原因。即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办案质量很参差、审理主体滥用裁量权、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甚至出现一案两结论的“阴阳判”等严重问题,极大地动摇了对人脑判断的信心,同时也就助长了对电脑量刑的客观性、中立性以及确定性的期待。于是法官和当事人都试图用科学之光来照亮那个容许自由裁量以及非正式操作的黑箱。实际上,从淄川区法院编撰的《常用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内容介绍里,我们可以发现孟德斯鸠式的类似自动售货机的法官标准像与根据条文规定自动得出刑期的传统思维方式之间的互乘效应。在这里,也不妨归纳出一条关于判决严格对应于法律、同案同制裁的司法镜像原则。
如果再深想一层,更重要的与其说是追求完全一致不走样的镜像效应,毋宁说是在通过自动化软件的程序编码所表现出来的对审判本质的理解方面的变化――有关机构正在试图用专业性共同语言(按照法律要件整理事实并进行严格论证)来取代日常性共同语言,尽量排除情绪化因子和暧昧涵意对推理的影响。正如已故的行政法专家龚祥瑞教授等人早在1983年就洞察到的那样,“应用计算机技术,通过对用自然语言形式表达的法律条文进行信息-逻辑加工,将会逐步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语言,这必将提高法律条文的精确度,使之更加规范化、通用化”。实际上,山东法院推广电脑量刑的确产生了借助计算机语言形式来使法律语言更加规范化的意图和客观效果。淄川区法院院长王建东说过,当地农村、山区地带法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自由裁量权往往被滥用,在这样的条件下应用量刑软件来办案,“实质上还是用制度约束人”,使审判更加符合统一的专业化标准。在这样的意义上,有关努力是值得给予充分的评价的。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得不指出: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要问理由何在,答曰:首先,任何法律专家系统软件都意味着作出一种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预设。计算机可以处理法律条文内容中的三段论推理以及关于“要件-效果”的条件式推理,但却无法适当表现那些决定有效规范在适用上的优劣顺序的元规则。也就是说,电脑量刑固然能在很大程度上排除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主观任意性,但同时也会排除诸如自然法、人权保障之类的思辨性要素,还倾向于排除利益考量等政策性调整机制。其次,电脑量刑所体现的规范化,势必忽视地方性知识、上下文脉络以及具体情境,而这些字里行间的“意义之网”对于法律判断是非常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不妨认为,不可言说的默示知识就标示出了法律专家系统的疆界或者局限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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