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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量刑的是与非

电脑量刑的是与非


季卫东


【全文】
  山东省推广淄川区的经验、在当地各级法院中普遍实行电脑量刑,这件事成了近时国际社会的一则轰动性新闻。海外法律界人士以及公众传媒的主要反应是:既对中国大胆创新的举措感到惊奇不已,同时也对用鼠标点击出来的自动化判决抱有相当程度的忧惧。
  回顾关于人工智能的研究历史可以知道,西德司法部早在1960年代末就成立了一个专门研究计算机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的设计组,并在1973年构建出被称作JURIS的数据库和社会法检索装置。美国鲁特哥兹大学到1977年已经开发成功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根据LISP程序语言记述的处理公司并购税务问题的TAXMAN。就在当年,旧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悄然启动自动化管理问题的研究项目。几年后,英国伦敦大学的帝国学院借助PROLOG程序语言的推理功能实现了国籍法实务的人机对话,大约与此同时,日本电子技术综合研究所也以KRP程序语言编制出包括实体法和诉讼法两种规则及其相互关系在内的专利法检索咨询软件。因此,时至今日,已经是机器人可以演奏乐器、驾驶轿车的二十一世纪初叶,倒也没有谁会把借助智能软件审理诉讼案件当作异想天开的梦呓。
  但根据迄今为止的一般看法,即使有可能把司法的概念计算和基本判断都委诸电脑,那也是遥遥无期的未来之约;尤其是刑事诉讼,事关人命、自由、国家目标以及社会正义,与民商法相比较更需要保留基于人格修养的心证以及感化的余地,也更难于进行数码机械化的技术处理。现在,山东法院的举措却对这类成见提起了公然挑战――软件的开发从计算机自动科罚起步、并且直接应用于结案判决。在制度进化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建构法治秩序的初期阶段,突然爆发这样飞跃性的质变,理所当然会引起许多错愕。
  站在中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视点来看,可以发现律令制的根本特征在于绝对法定刑主义以及尽量压缩审判者裁量余地的机械化、细则化的条文构成。我在1993年发表长篇论文《法律程序的意义》时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并表达了如下批评性意见:“各代刑律的定刑方式皆如出一辙,几乎排除了量刑的余地。可惜当时尚未发明电子计算机,否则自动量刑的专家系统软件或许早已被列祖列宗设计出来了。……为了防止和限制恣意,我国采取了比西方更严厉的措施。其动机或可理解,但其效果却很糟糕。因为我国在缩减恣意的同时也压抑了选择,而选择恰恰是[法律]程序的价值所在”。没想到十年之后,齐鲁大地就有后起之秀利用数码信息技术时代的发达工具和条件来填补那个古昔的遗憾――编制了自动量刑的软件,在要件和效果之间补充了一些选择对象。由此可见,在中国电脑量刑之所以很容易被接受,并且迅速得到普及,是以固有的思维方式为前提条件和催化剂的,倒也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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