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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政治之间往返顾盼——桑斯坦《一次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译后记

  对书名的处理也让译者颇费周章。对合适的译名的思考和搜寻,伴随着整个翻译过程的始终。台湾译本对本书书名的处理是,直接将本书的主标题去掉,而将副标题作为主标题,翻译作《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极简主义》。然而,《一次一案》这个书名非常简洁地概括了本书探讨的核心问题和主要观点,去掉颇为可惜。此外,我们认为这是一本学术著作,以准确传达作者的原意为主要目标,只有在不损害作者原意的情况下,才考虑达和雅的问题。因此,最后我们选择了直译的做法,将本书的书名翻译做《一次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
  另外一点需要交代的是关于“Deliberative Democracy”。国内有人翻译成“协商式民主”,或者“商议式民主”,现在也有人翻译成“审议式民主”。我们查了一下台湾的译本,发现他们基本上没有了解该词的内涵,把它翻译成“思辩民主”。我们认为,协商式民主,很容易让人有先入之见,使人联想到了中国特有的政治协商制度。在国内的政治气氛如此暧昧的时期,学术作品似乎应该更加洁身自好比较妥当。商议式民主和审议式民主都能相对准确传达该术语的含义,但是审议式民主更能够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多数人统治意义上的民主区分开来,突出其审慎商议精神和民主的内在道德性。因此,我最后选择了审议式民主这个译法。此外,“深”和“宽”,“窄”和“浅”是在本书频繁出现的两组词汇,翻译者根据中文的阅读习惯,有时候也翻译成“深刻”和“宽泛”,“浅显”和“狭窄”,表达的含义已经在上文中有所交代,在此不再赘述。读者初读的时候可能会有所不习惯,若是熟悉文本之后,便也见怪不怪了。
  本书是在贺维彤先生和毕竟悦女士的催促下完成的,若没有他们的提议,以及积极联系版权和相关出版事宜,我也没有了对本书的英文原著进行如此深入和细致研读的机会。此外,本书的稿酬也部分解决了我经济上的困窘,至少其发挥了一种画饼充饥似的伟力。由于个人原因,本书的翻译也是一拖再拖,然而贺维彤先生对此表现了足够的耐心。2002年夏天,我曾经和好友李莅宾先生有过一次彻夜长谈。那也是我第一次了解并接触桑斯坦的司法最低限度主义。在得知我要翻译本书后,李莅宾先生也慷慨地帮我找到了台湾译本的复印本,以供参考之用。若没有同窗好友周武先生的鼓励,并在关键时刻承担了本书案例部分(本书的第5、6、7、8四章)的翻译[37],在紧张的学业和德语学习的压力之下,我也一定不能如期完成这个翻译工作。朱霞女士帮我在国家图书馆复印了本书的英文原版,并且对本书的翻译也提供了许多无私的帮助。我硕士阶段的导师郑永流教授引导并督促我进入了德国法学方法论领域的研究,催发了我对美国法律解释理论最新发展的研究兴趣,对本书的翻译也表现出了某种宽容。北大出版社的李晨女士也认真审阅了本书译稿,并且就某些术语的翻译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在此,我一并表示感谢。
  翻译本书序言和第一章的时候,我曾经就个别英文表达参考了台湾译本。随后我就将台湾译本束之高阁,直到本书翻译完成并做了初步的校对之后,我又找出了本书的台湾译本,就其中某些英语俗语,以及个别疑难问题,参考了台湾版的意见。尽管在许多问题上,我们都不太认同台湾版本的相关译法,但是参考借鉴之功,毕竟不可埋没,因此,也对本书台湾版的译者表示由衷的谢意。由于时间的关系,译者并没有通读台湾版,只是就校对过程中个别细节问题进行了参考,因此不敢妄评其得失。就译者对台湾版本的有限阅读来看,台湾版本的语言比较通俗流畅,却较多加入了个人理解,另外,对于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运作和相关精神,似乎略显生疏,因此在翻译一些专业名词和关键术语的时候,往往失于疏浅。如上文提到的,对于理解本书内容十分关键的deliberative Democracy,台湾的版本将其翻译成了思辩民主,似很难体现该词的确切内涵。[38]另外,在第五章中,台湾版本毫无例外地将states翻译成了政府,而熟悉美国联邦制运作的人都可以看出来,一般State应该被翻译成联邦政府,而state则应该被翻译成州政府。尤其是考虑到伦奎斯特法院在处理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的关系时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这一点尤其显得重要。此外,台湾版本省略掉了本书的索引部分,也因此错过了对本书的一些关键术语进行辨析的机会。
  桑斯坦先生的这本书,语言清晰流畅,也颇为优雅。而译者这一年却是狼奔冢突,疲于应付,自顾不暇,但愿译者没有将个人的这种心境带到翻译中来,以至于过多减弱原作的气定神闲和成竹在胸。译者初涉译事,疏漏之处,在所难免,在此也恳请各位专家和读者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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