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要发展依法的民主政治或者建设民主的法治国家,核心问题是把现存的群众参加政治的实践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此,有两个非常关键的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主要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
宪法、法律以及法令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和遵守实行的制度上的监督,包括(1)制定一部明确规定法律监督的权限和行使监督权的机构、方式、程序、规则的法律;(2)设立违宪审查委员会或
宪法法院之类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3)彻底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特别是把法院、检察院的财政、人事的管理权限收归最高法院等具体举措。在1997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代表们普遍而强烈地要求加强对国家权力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人大常委会也一直在推动监督法的起草公布,但是似乎仍有很大的阻力。一些明显的违法违宪的政治现象依然畅通无阻。
在民主和法治的建设方面的另一个关键环节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会化。由于卢梭和马克思的影响,基于人民主权的直接民主和“议行合一”的观念在中国至今根深蒂固。但是,冷静分析各国的民主政治的实践经验,不能不承认在既存的社会条件中,议会是有效地推行民主主义的唯一现实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代议制的性质,但由于不承认完全的代表普选制和政党竞选活动,它与议会主义的原理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在短期内中国走向多党政治的可能性不大,实行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更会造成极大的混乱。所以,人大的议会化需要经过若干过渡阶段。首先,应该强调人大对党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大胆的批评和议论,即所谓“否决的政治”(监督机制的强化也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的正当性,形成行政精英与代议精英旗鼓相当的二元国政格局。其次,使地方利益代表组织化、制度化,由全国人大发挥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功能。再次,扩大人大在参加和监督财政预算的编制、执行方面的作用。最后,加强政协的权力,使之达到能够制衡共产党的执政活动、培养政党指导者、促进政策竞争的地步。
为了保证上述两点,选举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必要的。但是,从建立安定的依法民主主义体制的立场来看,我不认为应立即实行最高领袖的直选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普选。其实,中国政治改革的初步实践已经预示了更现实可行的民主化方式:只要近期把行政首脑的真正的直接选举从村民委员会扩大到乡镇乃至县市,把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从县扩大到省、直辖市,中国的政治生态和权力的正统化、合法化机制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