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依法治国”到民主选举

  关于个人权利保护与民主的关系的法学讨论还不多见。值得一提的是崔之元教授和甘阳博士的观点。崔之元受美国批判法学等过激思潮的影响,在法制建设方面更强调防止少数人专制的问题,如司法审查导致的“司法专制(judicial tyranny)”以及政府权力或者私人权力的过度集中,这是符合民主主义精神的。但是,过分夸大缺乏制度上的操作可行性的“不稳定权利”概念的意义,把法制理解为“大民主的动态的制度化”,把“法律民主化”理解为相对于法律本身的个人自由意志的彻底发挥,根本忽视法治在防止多数人专制方面的功能,这样的论调是否真的有利于中国的个人自由和民主化呢?我持怀疑的态度。
  与崔之元相比较,甘阳对于个人自由有更深切的关怀、更自觉的认识。但可惜他对于个人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则缺乏必要的论述,片面强调公民个体与中央国家的直接的政治联系,否定中间层的制度建构的意义。他在讨论建立在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的民主政治时,提出了全国直接选举人民代表的建议,这当然是一种不坏的选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民主的各种主要理论都指出,仅凭一次又一次的国民投票并不足以防止专制——既包括僭主式的少数人专政,也包括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所忧虑的来自全民投票制的多数派专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除了选举之外,各种法治要素也是民主的基本内容。很遗憾,甘阳却对后者持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反感,斥之为“鼠目寸光的法律与秩序市侩主义”。
  在考虑通过法治实现民主的思路时,Th·J·洛伊针对无视正式的程序要件而进行无原则的讨价还价和妥协的利益集团自由主义(注意:他所说的自由主义与我们一般理解的个人权利受法制保护的自由主义有所不同)的种种破坏民主的弊病提出的“依法的民主主义(juridical democracy)”概念可供参考。在这里,所谓“依法的(juridical)”不能等同于“司法的(judicial)”,而是强调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明确行为的规范和责任,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建立一种基本共识,一种公共哲学。依法的民主主义不仅仅限于程序,它还注意社会公正等实质内容;其形式由法制规定,其内容通过民主的政治讨论而确立;在这种政治体制下,司法的权力受到限制,政府活动的原则和方针必须由议会制定。洛伊的理论是以美国社会为背景的,并不能简单搬用到其他国家。但是,他有几个观点包含着普遍性。例如,他揭示了法治的本质是调和民主与自由的冲突;指出政治参加不仅是民主主义的,也应该是自由主义的;强调特权性利益团体的存在势必妨碍多元社会中的公正交涉;试图通过扩大参加决策的范围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的均衡,等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