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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因素

  另外一个事件是著名的孙志刚事件。国务院在1982年,也就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颁布的年头,颁布了导致孙志刚先生失去了生命的这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法规出台之后,许多地方立法机构不断地制定各种各样的法规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流浪乞讨人员,后来包括多种多样的人,比如说北京要开“两会”,就开始清退外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很有效;对于法轮功的练习者,向政府申冤的上访人员,一些来到城市寻找生计的农民,统统可以纳入收容遣送的范围。许多大城市都建起了规模不小的收容站,被收容者在里面失去了人身自由,“牢头狱霸”对他们敲诈勒索,凌辱虐待,非正常死亡者又何止孙志刚一人!一些人的家人来接他们出去,但是,收容站却要收取一笔钱。这种种侵犯人权的情形由于孙志刚之死而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上的讨伐声浪此起彼伏,其中,对于法规违宪的问题由于一些法律人的参与而凸现出来。
  北大毕业的三位法学博士,俞江、腾彪和许志永,勇敢的站出来向全国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希望常务会应该做宪法的守护神,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于涉嫌违宪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进行审查。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的侵犯,这是非常明确的宪法权利。但是最后的结果是无论是李惠娟事件也好,孙志刚事件也好,都没有真正的引发宪法意义上的前进,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机制并没有确立。前一段时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又一次引发了人们对于违宪审查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期盼。不过,那个备案室只是一个事务性的机构,称不上是违宪审查制度的一部分。当然,乐观一点说,这毕竟是迈向违宪审查制度的一步,虽然像是小脚老太的步子一样小。
  进一步分析,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更需要一种文化的环境,也就是说,需要有与违宪审查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在这个方面,我们这里存在着历史传统和引起制度之间的严重冲突。从更远一点的文化因素来讲,我一直觉得要建立宪法诉讼体制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说老百姓能够经常看到官方机构或人之间互相打架,公开的冲突,经常有位居庙堂之上的人受到公开指责,并且也经常公开承认自己是错的。立法机构举行的听证会也好,宪法诉讼也好,一定是涉及到很重大的问题,而且结果不能总是判决政府胜诉,那就没有宪法诉讼了。法院经常判决人民胜诉,政府在这个时候就显得灰头土脸。这就要求人们能够将当权者犯错误视为平常事的心态,如果政府总是正确的,那么宪政或法治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因此,违宪审查制度要求政府以及民众都保持某种低姿态,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要以为自己是真理的完全拥有者,都要尊重反对派——之所以有政党竞争,之所以需要言论自由,就是因为真理并不是某个人或某个组织的专利。如果没有这样的开放心态,没有一种对抗同时又有妥协的政治文化,任何公开的批评都是颠覆政府,那么宪政也就不可能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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