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利益本位的差异。
法的利益本位亦即法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与立场。民法的本质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典型的私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确认和保护私人利益为其价值追求的目标,对平等主体的商品关系加以保护,从而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但其对个人利益的无尽追求,往往又导致社会经济运行的无序化,给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经济法的本质则是社会法,它以社会为本位,把社会经济总体利益作为自己的价值目标,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 它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公权及于私人经济领域的法律,其产生最终突破了公、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模式。从产生之初,经济法就是国家站在全社会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与调控的产物。其中市场秩序法创造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维护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宏观调控法从全局出发,调控社会总产品和总需求的关系,保持经济总量的持续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障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它们主要解决的矛盾是个体的营利性与社会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它们所保护的利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纯的国家利益,更不是市场主体的单个利益。由于经济法所体现出的社会公益性如此明显,以至于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他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属于经济法的领域。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2、调整对象及目的的差异。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换领域发生的互利有偿的经济关系,其调整目的在于实现平等主体在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涉及到经济正常有序运行的,而必须进行调整的经济关系。包括: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和涉及到经济运行中的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其中,涉及经济整体运行的经济关系,主要是指国家在宏观调控方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保证社会利益的均衡协调。而涉及到市场秩序的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保证为所有参与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参与者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经济法的其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3、调整方式及手段的差异。
民法是纯粹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其调整方式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国家并不予以过多干预,其调整手段主要采取民事受段。但民法其完备的微观经济行为规则又很难解决经济垄断、资源配置不当,弱者特别保护等现代经济中的新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采取一系列弹性的综合调整经济的手段,如计划、价格、税收、信贷、利率、工资等经济手段,通过引导,控制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使经济法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不同需要,成为社会经济关系的良好调节器。因而其发生作用的方式也并不表现为直接设定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来引导市场主体做出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选择,使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得以避免。经济法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4、主体构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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