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现金
A公司 B公司(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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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
A公司股东 (原B公司股东获得现金)
A公司(拥有B公司资产)
在并购的第一阶段, A公司与B公司通过谈判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以现金方式获得B公司的资产,此阶段,A公司可以选择承受B公司的负债并相应减少支付的现金额,也可选择直接受B公司资产。在第二阶段,B公司解散,其股权消灭,其从A公司获得的相应对价的现金在清偿债务后,既可以再投资也可以分配给股东。并购结束后,B公司股东获得现金对价,B公司解散,A公司取得B公司的对应资产。
例如,TCL集团控股的旗下TCL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下旬宣布,通过其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与德国Schneider Electronics AG之破产管理人达成收购资产协议,收购其主要资产,金额约820万欧元。
根据双方协议,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已收购了Schneider Electronics AG的生产设备、研发力量、销售渠道、存货及多个品牌,其中包括"SCHNEIDER"("施耐德")及"DUAL"("杜阿尔")等著名品牌的商标权益。Schneider Electronics GmbH同时协议租用位于Tuerkheim面积达2.4万平方米的生产设施,建立其欧洲生产基地。
同“Cash-for-Assets”模式相比,“Stock-for-Assets”模式中,A公司将交换的等价物由现金换成了股票。并且假设A公司不仅获得B公司的资产,还承担B公司的负债。见下图4-5:
并购前
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A公司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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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步骤一
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B公司资产和负债
A公司 B公司
A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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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步骤二
A公司股东 B公司股东
A公司股权
A公司 B公司(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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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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